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交安委〔2015〕7号

文号

交安委〔2015〕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5-00531

公开日期

2015年07月24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攻坚行动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专项规划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有关交通运输企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驻部监察局:
  现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近期几起特别重大事件和事故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全面排查坚决治理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和安全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行动安排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从2015年7月中旬起到2017年12月止,为期两年半,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7月)。部印发行动方案,进行工作责任分工,启动攻坚行动。同时,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攻坚行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责任分工,明确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考核要求等,广泛动员,迅速行动。
  (二)集中排查治理阶段。(2015年8月-2017年6月)。制定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和风险预防控制制度等,全面排查隐患和辨识风险,编制隐患和风险源清单,拟定隐患治理措施和风险防控方案,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开展攻坚行动专项巡视督导,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彻底的要问责、追责。形成风险有效防控在事前,隐患排查根治在一线,防止风险变隐患的机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7月-2017年12月)。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通报反面典型,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流程以及工作指导手册,基本建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建档、督办、整改、销号、告知、举报、报备、奖惩等内容和程序。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监控监测、预防预警、应急预案、公告报备等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2.明确企业责任链。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责任规范,逐级明晰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岗位责任人的责任。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风险辨识评估计划以及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方案,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深入一线检查了解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计划和方案的落实与督办,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并深入一线检查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岗位责任人每天检查评估记录安全生产隐患和风险源管控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处置和报告。
  3.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道路运输、建设施工、港口储存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企业应拟定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严格考核与奖惩。企业应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工作作为部门和岗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全体员工主动参与隐患排查,对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不按规定落实工作责任的人员应给予处罚。
  5.加强警示预警。充分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船舶远程监控平台、移动互联网等,针对生产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违章作业,开展气象、地质、路况、通航环境以及车船运行状态等方面的警示和预警,严防隐患和风险转化为事故。
  6.强化信息告知和报备。企业应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生产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风险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避险措施,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风险源信息。
  7.加强支持保障。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中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聚焦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8.公路基础设施安全。重点围绕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技术状况为四、五类危旧桥梁,土建结构技术状况为A级公路隧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对现有公路的风险排查或技术指标综合判别,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加大危旧桥梁改造力度,完善公路隧道机电和附属设施配备和维护。
  9.道路客运。重点围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营运驾驶员、营运车辆、道路及环境条件、运输组织、运营监控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辨识与管控。
  10.道路危险品运输。重点围绕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的加装及使用、危货运输车辆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情况、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1.水路客(滚)运输。重点围绕船舶超载超员,船龄达到12年及以上的玻璃钢客运船艇检验,恶劣天气、低水位、洪水位限制开航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船员实际操作能力、船舶救生装备、应急反应计划落实情况等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百人以上客船安全监控。
  12.水路危险品运输。重点围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管理、危险品运输船舶检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洗舱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航行安全动态监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辨识管控,严肃查处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行为,严厉打击客滚船非法载运危险货物行为。
  13.渡口渡船。重点排查治理内河客渡船改建、渡船超载、违章冒险航行、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的配备、渡船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注船舶乘客定额标牌等。加快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技术水平,坚决杜绝渡运船舶带“病”运营、非法渡运。
  14.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重点围绕沿海水上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砂石料码头、宕口、浮吊生产作业等领域,增强现场监管力度,加大巡航执法频次,严格查处内河船舶违法从事海上运输的行为,禁止为违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提供装卸作业,加强对无证驾驶、暴力抗法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置,督促将从事海上运输经营的内河船舶召回内河水域。
  15.港口码头作业。重点围绕港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港口装卸作业、堆存仓储、装备设施维护、港区内航引和道路(铁路)运行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严格执行。
  16.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重点围绕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品罐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的完善,消防器材、监测监控等港口安全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大风险源管控。
  17.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重点围绕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车辆及车辆基地管理、设备系统管理、土建设施管理、人流管理、应急管理、公共安全防范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等管理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重点围绕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等车辆技术性能保障,安全标志标识,车辆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施及器材按规定配备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9.公路工程建设。重点围绕驻地建设,高边坡施工和爆破作业,桥梁工程的围堰施工、墩柱施工、梁板施工、拱桥施工、挂篮施工、支架作业、模板作业和起重作业,隧道工程的洞口边、仰坡施工、洞内施工、瓦斯隧道施工和防火防爆等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0.水运工程建设。重点围绕驻地建设、临时出运码头,大型预制构件出运、起吊和安装,桩基施工,深基坑开挖及支护,船舶作业,水下爆破作业等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
  21.完善制度。部制定出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等。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2.严格监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综合或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检查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监管”要着力“四类重点”:一是13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二是“黑名单”企业、不诚信企业、不达标企业;三是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和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四是因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不力,导致发生险情或事故的企业。
  23.严格执法。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积极推进联合执法、统一执法、规范执法。要将隐患当作事故处理,严格落实“零容忍”要求,做到“四个一律”:一是对非法违法行为,一律要依法严厉打击;二是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要依法上限处罚;三是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整改的,一律要停产停业停工整顿;四是对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责任以及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一律要严肃问责追责。
  24.加强服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和风险评估,加强气象以及路况、通航等监测信息的预警提醒,强化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主动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指导服务,逐步建立并规范第三方专业安全服务市场。要建立完善政策激励和引导机制,支持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企业应在运力更新改造、安全生产科技攻关、表彰评比等方面予以支持。
  25.强化应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应急“一案三制”建设,加强专兼职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优化应急基地布局,强化应急值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科学、快速、有效处置,并按要求报告信息。
  (四)扎实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高效运转机制。
  26.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各行业协会、学会要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诚信、标准化等管理工作作为指导服务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完善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互查互纠、互学互帮等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批评和惩戒,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27.建立信息公开曝光机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机制,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公开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失职渎职,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或事故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促进企业自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和查实有关举报,依法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8.建立巡视督查机制。部安委会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有关单位和行业中央企业的攻坚行动进行专项巡视督查,重点查找、评估各单位的攻坚行动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通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有关单位、行业中央企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巡视督查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安委会负责此次攻坚行动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和跟踪督导。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攻坚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制,并于8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部安委办。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攻坚行动的宣传,形成有力氛围,促进攻坚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报送部安委办。部安委办将及时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通报全行业。
  部安委办联系电话:010-65293467、65293474,传真:010-65293796,邮箱:awb@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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