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交办安监〔2016〕1号

文号

交办安监〔2016〕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6-00568

公开日期

2016年01月06日

主题词

长江;危险化学品;实施意见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政策性文件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驻部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5〕196号),结合长江实际,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长江散装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核定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船舶种类合法经营,严禁非法挂靠。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DOC)的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强化体系监控,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危化品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可不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三)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建立落实岸基监控制度,建设并运用CCTV、AIS等系统平台,实施对所属危险品船舶动态监管,掌握危险品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动态。
(四)危化品船舶应按规定持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危化品适装证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化品运输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在航行、停泊及作业时,应开启AIS设备,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严格按照核准的码头靠泊能力靠泊,禁止超码头等级靠泊。
(五)危化品船舶的船员应按规定持有相应特殊培训合格证,了解载运危化品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遵守运输规则和操作规程。危化品运输企业应为船舶配备足额的合格船员,不断提高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的实操技能。
(六)载运危化品船舶进出港口、装卸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从事危化品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和防污染要求。
(七)从事散装危化品过驳作业的港航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根据过驳危化品的特性,制定过驳方案、作业程序,落实涉及作业各方的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过驳作业期间,企业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八)危化品船舶洗舱作业应按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洗舱作业前应制定洗舱作业方案和应急保障措施,洗舱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洗舱作业安全。
(九)通过三峡船闸的危化品船舶,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化品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船长轮机长应亲自操作,确保过闸安全。
(十)危化品水路运输货主单位(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交危化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为承运人有效处置紧急状况提供技术支持;应积极建立并推行选船机制,优先选择管理规范、诚信度高、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好的公司承运。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十一)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市场调控,严格控制新增经营主体,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和集约化经营,结合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加快老旧液货危化品船舶退出市场,按要求做好单壳危化品船舶禁止进入长江干线营运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经营资质。长江航务管理局要会同沿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尽快完成长江干线洗舱站点布局规划编制,共同推动长江干线洗舱站点建设。
(十二)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危化品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强化体系运行监督管理。加强危化品船舶安全检查,严格申报管理,严厉打击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加强海事监管装备建设,评估VTS、AIS、CCTV等系统对长江干线的覆盖率,加快系统建设和升级,进一步完善危化品船舶动态监控相关措施。
(十三)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把船舶检验质量关,实行船舶检验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审图管理,确保船舶图纸满足法规规范和船型标准化相关技术要求。严把船舶建造检验关,确保船舶按照审批的图纸建造,防止低质量船舶进入市场。规范开展营运检验,实施船图一致性核查,确保船舶满足规范要求。
(十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危化品港口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企业资质审批和资质保持。加强危化品港口罐区、码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十五)相关公安机关应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化品船舶和危化品装卸码头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危化品船舶和危化品装卸码头,责令及时整改。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各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危化品港航企业、船舶的诚信体系建设和差异化管理。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推进危化品运输动态监管信息共享,会同地方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打击无经营资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谎报、瞒报、夹带危化品等非法违规行为。
(十七)各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八)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长江安全与防污染应急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主导,专业应急力量与社会应急力量相结合、多部门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快溢油应急设备库在长江沿线的布点建设,完善设备库运行管理机制。组织涉水单位、社会救助力量开展防污染应急演练。
(十九)危化品运输港航企业、船舶,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设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安全与防污染应急演练,提升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

抄送:国务院应急办、国务院安委办,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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