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交办安监〔2016〕19号

文号

交办安监〔2016〕1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6-00574

公开日期

2016年02月18日

主题词

水运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督查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行业分类

港口和航运设施建设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5〕271号)安排,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122号),2015年5月至11月,交通运输部组织5个督查组,对湖北、辽宁、河北、上海、浙江、江西、福建等7个省(市)和长江航务管理局开展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基本情况

  2015年,部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主要以环渤海、长三角、海峡西岸和长江干线等水运工程建设任务繁重的区域为重点,选取施工难度大、质量安全风险高的9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港口工程6项,其中码头岸线长度共计2616延米,航道工程2项共计里程390.5公里,航电枢纽工程1项沿轴线全长1080.27米,共抽查9家建设单位、9家设计单位、19家施工单位、15家监理单位;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2家检测机构对辽宁、上海、浙江等3省(市)4个项目进行了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抽检各类原材料38组,合格率97.4%;抽测混凝土强度35件(部位),合格率100%;抽测混凝土外形尺寸偏差及裂缝宽度28件(部位),合格率92.9%;抽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34件(部位),合格率87.6%。

  督查工作结束后,分别向被督查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督查意见书,提出质量安全问题100条、意见建议37条。被督查地区均提交了整改报告,截至目前的整改率为98%。

  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从督查情况看,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视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参建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运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总体稳定。

  (一)创新机制,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加强行业监管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长江航务管理局成立专职建设管理机构,建立了一整套“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辽宁借助“质量安全年”、平安交通、风险管理试点等多种活动载体,加强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监管制度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上海探索施工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实施重点项目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浙江注重监督工作实效,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福建建立质量安全发展态势和突出问题定期汇总分析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定期组织监督巡查回访。

  (二)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力度。

  在9个督查项目中,参建单位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管理制度总体可行,积极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改进工艺工法。长江航道项目明确创国家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组织开展“水上流动课堂”“专家讲堂”等活动。河北曹妃甸港区煤码头项目将创建部优和争创国优的质量目标纳入合同管理,引入第三方检测和监测单位保障工程质量。上海码头扩建项目针对施工紧邻已投产化工码头的难点,开展JSA安全风险辨识,加大现场作业防火防爆的安全控制,主动做好施工与通航、生产的安全协调。浙江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项目采用标准化建设清单化、构件预制工厂化、工程管理信息化等举措,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福建厦门港后石港区项目提出争创“全国水运工程标准化施工示范点”的目标,采用数模、物模、船模实验加强项目前期技术论证,采用水下摄影等方法加强隐蔽工程质量检验,引入钢筋自动弯曲机、定位架、摊铺机等提高了工效,降低了劳动强度,提升了过程控制精度。

  三、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1所示),建设单位的“基础条件”“质量安全管理”等指标扣分频次多、累计高,反映出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表现在制度不尽完善、项目管理制度照本宣科、应急预案内容不全面、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流于形式等共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水平不均衡,未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的检查考核力度不足。

   

  (二)监理单位职责落实不到位、过程管控力度不足。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2所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与制度”等指标扣分频次多、累计高,反映出监理单位职责落实不到位、过程管理力度不足等问题较普遍。抽查项目不同程度存在岗位责任登记工作流于形式,监理机构欠合理、人员变更多且程序不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不具体、平行检验工作不到位、监理日志信息不全面等问题。如丹东港大东港区202#—204#通用泊位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多次变更,变更后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降低;监理人员对施工控制点的独立复测无明确结论。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全面,现场指导作用有待提高。

   

  (三)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前期工作有待加强。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3所示),设计单位的“工作质量”的扣分累计值排在首位,反映出工作质量问题较突出。辽宁、河北、上海、浙江等地区督查项目均不同程度存在施工图或相关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材料不够全面,未对部分工程工序、特殊材料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的问题。此外督查还发现,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码头三期工程翻车机房及廊道支护结构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设计审查;孚宝港务有限公司码头扩建工程项目需分期实施,但设计文件未对首期项目在交工验收及试运行投产中消防、安全设施“三同时”问题作出具体要求;厦门港后石港区3号泊位工程和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滚装及杂货码头工程未充分结合码头功能定位宽泛、停靠的船型吨位范围大的特点,深入研究船舶靠泊吊缆、码头设备防水等码头运营期风险及安全管理对策。究其原因,主要是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施工图设计深度和系统性不足,现场设计服务不及时、欠规范。

   

  (四)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类似问题反复出现。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4所示),“制度与职责”“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扣分频次及扣分累计值排在前二位,反映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不扎实的问题较突出。抽查项目不同程度存在主要管理人员资格或数量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岗位职责划分不清,考核流于形式,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足,施工技术交底记录不具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执行不到位,类似问题反复出现等共性问题。9个督查项目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上述问题,多个督查项目均涉及赶潮水施工,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未体现涨潮时的具体潮位或未根据涨(落)变化时间确定合适浇筑的潮位条件。丹东港大东港区202#—204#通用泊位工程、厦门港后石港区3号泊位工程等个别专项施工方案缺少必要的计算。督查中甚至发现“边施工边论证方案”的现象,如江西省赣江新干航电枢纽工程围堰已施工而其施工方案却仍在论证中。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力度不足,部分项目参建单位凭经验施工,方案和实施“两张皮”情况较突出,施工单位对内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人力、物力投入不足,施工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

   

  (五)试验检测管理欠规范,隐蔽工程验收不及时。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5所示),“试验检测”“验收和检验”等指标扣分排前二位,反映出试验过程及报告不规范、检验批次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不全等问题突出。其中,多数地区督查项目中存在隐蔽工程验收不及时、资料不全等问题,此问题在近几年督查中连续出现,需引起重视。赣江新干航电枢纽工程W2标违规借用C2标工地试验室开展水泥、砂、石、砼强度及抗渗等部分参数的试验检测;C1标委托非水运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现阶段部分参数检测任务。部分项目预应力空心板缺少内腔混凝土质量检查和封锚隐蔽验收资料;大连北良稻谷转运设施项目散稻中转设施水工工程临时上料码头施工未形成隐蔽验收资料;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码头三期工程板桩码头地连墙成槽等隐蔽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和评定资料不全。究其原因,部分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不严格,对隐蔽工程质量验收不重视,现场检测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内业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有待加强。

   

  (六)施工安全关键环节控制不严,安全风险意识淡薄。

  从督查发现问题频次看(如图6所示),“沉降位移观测”指标扣分频次多、累计高,反映出沉降位移观测问题突出,体现在方案针对性不足,现场监测点布置不合理,观测频率不足,监测数据不连续,分析不及时,资料不齐全等问题。辽宁、上海、浙江、江西等地区督查项目不同程度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执行不到位,对影响工程安全耐久的关键环节控制不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切实落实。

   

  四、工作要求

  鉴于督查发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举一反三,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以下三方面工作要求,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一)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主体责任。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行业监管职责,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登记制度;以落实从业单位主体责任为核心,加强本地区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规范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大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推进施工标准化,强化质量体系。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交办安监〔2015〕125号)要求,督促从业单位加强施工工艺工法管理,强化“按图施工、按方案管理、对单检查、照单整改”的清单管理,强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执行等流程管理,强化试验检测、沉降位移观测、配合比设计、技术交底等环节的过程控制,规范基础、隐蔽工程等施工各阶段检验验收工作,按照打造品质工程的总体要求,构建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三)注重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

  推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风险预防预控管理。鉴于码头新旧结构衔接项目增多,要加强过程监测,评估风险因素,明确施工措施,确保相邻构筑物的安全稳定。深化平安工地建设,加强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大力推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将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与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做好项目负责人带班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针对工程特点,完善项目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与风险告知,促进“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防控体系建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抄送:有关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站),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部水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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