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绥化市“5.23”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文号:交安监发〔2010〕275号

文号

交安监发〔2010〕27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1-02120

公开日期

2011年04月12日

主题词

黑龙江省;绥化市;水上交通;运输部;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2010年5月23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勤劳镇呼兰河绿野山庄河段李贵渡口,一辆号牌为黑M15826的宇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8人)在搭乘船号为“木个渡577号”汽车渡船摆渡过程中,因渡船搁浅,渡船船员指挥客车驾驶员移动客车,客车失控向前坠入河中。事故发生时,客车上有6人下车站在渡船上,其余22人落水。截至目前,除3人被救生还外,事故共造成 16人死亡、3人失踪,搜救工作仍在进行。据初步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客车司机在渡船上移动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同时,还存在渡口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渡船不具备船舶航运资格,渡船船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肇事司机不具备客车驾驶资格等问题。
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报此事故并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该起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非法渡口渡船的问题还未得到彻底整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对非法渡口渡船的打击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要进一步掌握辖区内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运营情况,摸清各类营运船舶的安全适航状况以及各渡口码头设施状况,建立基础台账。对无证无照、非法运营和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要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该停航的坚决停航,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持续深入开展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和《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海发〔2007〕604号)要求,在前期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深入地开展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渡运安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对渡口码头以及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货滚船加强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其制定整改计划,认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要针对节假日、集会、学生集中过渡和汛期、雨季等特殊时段,重点加强对营运船舶救生设备配备和货物装卸、上船车辆固定、巡舱检查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综合监管工作力度,积极支持配合、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水平。
    三、落实水上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动态监管,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实施联合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督促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落实到位。渡船必须经过船舶检验机关的检验合格,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渡口码头必须具备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要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方可上岗。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的开展演练,并纳入当地政府应急反应体系。同时要有计划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渡运、超载等违章行为。
    四、严格查处事故,吸取事故教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事故责任者处理的落实情况。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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