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的解读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17-01277

公开日期

2017年04月25日

主题词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补充规定;解读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规章解读

行业分类

民航工程建设及航空运输业

公文类型

其他

  为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措施,调整《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110号令)相关内容,民航局起草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六)》)。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自2002年110号令颁布实施以来,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比例等方面为外资投资我国民航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此后,为落实《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有关进一步开放安排,110号令又经历了五次修改,主要是针对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民航业作了特别规定。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5年11月,《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简称《CEPA服贸协议》)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内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全面推开。上述扩大开放措施均涉及民航业外资政策的调整实施。近期,国务院接连发布了针对上述扩大开放安排调整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在民航领域主要涉及110号令。
  为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措施,需对110号令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考虑到110号令由原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三部门联合制定颁布,需以“补充规定”形式作为规章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二、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六)》共三条。
  一是对《CEPA服贸协议》开放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决定,对涉及CEPA对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民航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调整实施,由民航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管理措施。此前民航局已针对CEPA在广东省对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关开放措施发布通知,此次将《CEPA服贸协议》中民航开放措施整体纳入110号令调整实施范围。
  二是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对涉及自贸试验区的民航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调整实施,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此次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将对自贸试验区的开放措施纳入110号令的调整实施范围。
  三是规定了本规章的生效时间。
  三、征求意见情况
  民航局先后就《补充规定(六)》(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民航行业、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意见。同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修改完善和沟通协调,各方面意见已基本一致。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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