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的通知

文号:交法函〔2017〕648号

文号

交法函〔2017〕64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17-01288

公开日期

2017年08月23日

主题词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办理情况

行业分类

公文类型

部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管各社团,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关于清理并减少各类检查和罚款,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的重要指示要求,部决定组织对交通运输领域各类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开展全面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是党中央深刻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在新形势下对包括交通运输在内的经济工作作出的部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认真理解和把握全面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是推进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关键内容,是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的迫切需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要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抓好“降成本”这个关键环节,通过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各类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工作,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切实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要从增强“四个意识”、狠抓作风建设的高度出发,坚决治理和杜绝交通运输领域乱罚款、滥收费、任性检查问题,坚决斩断“向企业乱伸的手”,形成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在交通运输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要从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角度出发,通过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切实解决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

  二、清理规范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在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管理、港口管理、水路运政、海事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等职责过程和组织社团活动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等。重点清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定授权、委托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不按照法定种类和幅度实施罚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款收据;将罚款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等。

  行政检查。主要包括路面水面巡查、设备设施监查、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等。重点清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实施检查;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行驶中的车辆或截停在航船舶登临检查;检查与监管活动无关的场所和物品等。

  涉企收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含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清理没有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收费;没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定价权限的收费;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利用主管单位影响强制入会,利用行业影响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

  三、制定公布清单

  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分类编制清单。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8月31日前制定并通过部电子政务外网公布部机关和部直属系统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在财政、价格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基础上,公布交通运输领域中央收费目录清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公布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在财政、价格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基础上,公布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收费目录清单。

  清单要明确每个事项的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对象、法律依据等内容。要加强对清单的监督管理,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调整,及时对清单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认真排查整治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要对照清单和清理重点,通过自查自纠、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涉企收费事项和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要严格排查主体资格,对不具备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收费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全面清理。严格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收费行为,全面摸排和清理纠正各种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滥处罚、重复检查、违规收费行为。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要于10月底前将排查整治的具体情况和成效形成书面报告报部。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量化标准、细化规定,抓好建章立制,完善配套政策,形成长效机制。

  (一)建立并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二)建立并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要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切实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并落实联合执法常态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要深入推进部门内部和部门间联合执法,建立应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制,强化信息、数据的互联和共享。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要采取集中检查、联合执法方式,切实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执法。

  (四)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要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实现监管对象的信息自动查验、涉嫌违法信息自动采集和违法线索智能甄别、证据材料电子化采集和管理、执法案件电子化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通知安排的各项清理规范任务。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涉企收费事项,作为清理规范的关键,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切身感受到清理规范工作带来的变化和实惠。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平台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查处典型违规案件。要加大督查力度,创新督查方式,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好典型通报表扬、及时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动真格整改;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要主动宣传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各自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交通运输部

  2017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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