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文号:第41号

文号

第4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17-01303

公开日期

2017年10月11日

主题词

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取消;监管措施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公文类型

其他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交通运输部(含直属系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项:“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15012”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进行该项业务的审批,相关事项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的“劳务派遣许可”中。交通运输部门从以下两个方面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船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1.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船员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2.对从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员在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时,进行严格规范,切实加强管理。
二、取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15017”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衔接。修改交通运输部规章《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确保其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2.加强预案编制指导。出台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编制应急预案。
3.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日常的船舶安全检查,督促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加强应急防备和应急演练,加强对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事中监管。
4.加强后续跟踪管理。落实船舶污染事故后应急处置效果评估制度,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5.严格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督促高事故风险的船舶在进出港口或作业前与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事故防备和处置协议,通过岸基的支持补充船舶应急能力不足。
6.推进船舶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做好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应对船舶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
7.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不断提高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
三、取消“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15018”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衔接。修改交通运输部规章《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实施报告制。
2.强化标准监管。修订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等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明确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要求。
3.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日常的船舶安全检查,督促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落实污染物接收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通过海事巡逻船舶、飞机和卫星遥感,对船舶从事相关作业实施立体监视,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不具备相关能力、不遵守作业规程等情况下作业。对于现场抽查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存在污染风险或者造成污染的,依法及时处理。
4.加强联合监管。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加强海事管理部门与港航、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不按照规定接收和处置船舶污染物,造成二次污染。
5.做好事后监管。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故依法调查处理。
四、取消“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D15005”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备案管理,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理。
健全有奖举报和舆情监测制度。加快完善举报激励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加强对从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监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船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等规定要求,对从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进行审核,严格对企业的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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