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交通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文号:厅政法字〔2009〕123号

文号

厅政法字〔2009〕12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09-00810

公开日期

2009年05月15日

主题词

产品;质量;监督;结果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抽查结果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交通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厅体法字〔2008〕40号),部组织了2008年交通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抽查产品为轮廓标、LED车道控制标志、收费车道交通信号灯、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及汽车举升机等五类产品。本次抽查由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原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检测中心承担,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参与并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共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辽宁、黑龙江、宁夏、山东、江苏、安徽、广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5个企业的产品。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检测机构较好地完成了抽查工作。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轮廓标

    抽查了8个企业的8批次产品,共随机抽出234个样品,抽样合格率为41.6%,其中5个企业的样品全部不合格。产品主要质量问题是:产品标识与包装、发光强度系数、密封性能、外观与结构尺寸等指标不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388-1999《轮廓标技术条件》的要求,这四项指标的单项抽样合格率分别为:51.3%、69.2%、69.2%、68.8%。

    二、LED车道控制标志

    抽查了8个企业的8个批次产品,共随机抽出16台样品,抽样合格率为62.5%,其中5个企业的样品全部合格,3个企业的样品全部不合格。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产品标识、LED发光强度、耐机械振动、安全接地等指标不符合行业标准JT/T597-2004《LED车道控制标志》的要求,这四项指标的单项抽样合格率分别为75%、75%、67.2%、81.2%。

    三、收费车道交通信号灯

    抽查了7个企业的7个批次产品,共随机抽出14台(套)样品,抽样合格率为50%,其中3个企业的样品全部合格,4个企业的样品全部不合格。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是:LED发光强度、安全接地、耐机械振动、密封防水等指标不符合行业标准JT/T597-2004《LED车道控制标志》和GB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要求,这四项指标的单项抽样合格率分别为50%、53.6%、61%、61%。

    四、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

    抽查了18个企业的产品,抽取样品337件(包括波形梁、圆立柱、防阻块、托架、拼接螺栓等构件),波形梁、圆立柱、防阻块、托架、拼接螺栓的抽样合格率分别为76.3%、77.5%、62.5%、100%、38.9%。主要质量问题是波形梁、圆立柱、防阻块的板(壁)厚和防腐层厚度、拼接螺栓的抗拉荷载和防腐层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次抽查有部分产品因其设计和招标文件采用JT/T281-1995标准(JT/T281-2007标准实施前),故按 JT/T281-1995进行判定。今后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应严格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五、汽车举升机

    抽查了14个企业的产品,抽取样品20台,总抽样合格率45%。其中两柱举升机抽样数为10台,抽样合格率40%,四柱举升机抽样数为9台,抽样合格率44.4%;组合式举升机抽样数为1台,抽样合格率100%。营口骑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抽查,抽查结果按不合格处理。检测结果表明,部分举升机托臂和升降台在空载、额定载荷及120%额定载荷三种载荷条件下的下降量和下沉量超标的问题尤为突出,承载部件刚度、强度和液压系统密封性存在严重缺陷,此外,部分被抽查企业产品的操作装置安全电压不合格,不能保障基本的生产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详见附件1-5。

    2008年行业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样地点既有生产企业的仓库或生产线终端,也有产品使用施工现场,抽取的样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08年的行业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与2007年相比,整体水平有所提高,部分不合格产品已经完成整改,并经复查合格。但部分被抽查产品合格率仍较低,例如,在宁夏中营高速公路中卫至孟家湾段及黑龙江鹤大公路宁杏段工程中抽取的波形梁钢护栏构件样品均不合格。为此,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要高度重视交通产品质量和行业监督抽查结果,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相应抽查检测机构,由负责抽查的检测机构汇总后报部。抽查不合格产品在整改合格并经相关检测机构确认之前,不得用于交通建设和交通运输领域。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相关整改工作,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督促交通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现行有效标准做好质量控制,不采购、不使用不合格产品及拒检企业的产品,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交通运输服务质量。

    附件:

    1.2008年度交通产品(轮廓标)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2008年度交通产品(LED车道控制标志)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3.2008年度交通产品(收费车道信号灯)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4.2008年度交通产品(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5.2008年度交通产品(汽车举重机)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产品 质量 监督 结果


 

抄送:部内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有关检测、认证机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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