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8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18-00727

公开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主题词

全国人大;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蔡学恩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海商法促进内河航运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海商法以及内河航运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内河航运发展,提出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为内河航运发展作出了顶层设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我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动内河航运发展。2012年,推动出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4年,我部颁布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作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配套规章,对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尽快修改海商法的意见,我部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海商法修订工作,持续开展修订研究工作,于2000年、2013年分别组织过两次系统研究,具备一定的基础性积累。考虑到海商法的专业性、复杂性,我部2017年再次组建修订研究课题组和专家审议顾问组,充分筹备、精心组织、细化分工,广泛征求海商法学术界、实务界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法院的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三十余次,通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基本确定了修订原则、修订思路、重点内容,并最终形成修订草案、起草说明和配套研究报告等一系列成果。目前,我部正在开展第一轮大范围的征求意见工作,并适时开展第二轮征求意见工作。
  此外,您在建议中还提出扩大海商法适用范围,调整内河货物运输及内河船舶。在此次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所体现。征求意见稿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将“海上运输”的范围扩展为“海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并相应将本法调整的船舶范围由“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扩大为“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船舶或者其他可移动式装置”。同时,新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章,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并在其他章节对沿海内河运输、船舶适用等相关事项作出相应调整。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征求到的意见情况,对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深化研究。请您继续支持、关心海商法修订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杭飞,电话:010-65292601。

交通运输部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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