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文号:2009年第61号

文号

2009年第6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2/2009-00638

公开日期

2009年12月28日

主题词

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

机构分类

国际合作司

主题分类

对外和港澳台合作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届会议于2008年5月16日分别以第MSC. 259(84)号和第MSC. 260(84)号决议通过了《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
  上述两个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均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两个规则的修正案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附件:
  1.《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59(84)号决议)
  2.《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60 (8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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