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文号:交公路发〔2015〕36号

文号

交公路发〔2015〕3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5-01153

公开日期

2015年03月31日

主题词

公路;桥梁;石石油;天然汽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能源局、安全监管局:
  公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和油气管道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桥梁与油气管道交叉穿(跨)越的需求日渐增加。为加快公路和油气管道建设,维护公路和油气管道设施安全完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二、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须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
  (二)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
  (三)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
  (四)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
  三、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应选择在管道埋地敷设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采用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15°。桥梁下墩台离开管道的净距、对埋地管道的保护措施(钢筋混凝土盖板、地面标识)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油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以及公路跨越油气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或油气管道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五、其他设施专用管道以及电缆穿越公路桥下空间的问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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