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治理超限超载立法工作的建议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5-01192

公开日期

2015年09月24日

主题词

治理;超限;立法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关于开展治理超限超载立法工作的建议。经商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现答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从2004年6月起,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监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11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技术、法律等多种手段,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治超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加强监控网络建设,坚持路面联合执法。各地按照“高速公路入口称重阻截,普通公路设站检查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加强治超站点和检测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治超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管理,实行货运车辆全路网监控和联防联治。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以固定检测站点为依托,坚持“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积极开展路面联合治超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些相邻地区还加强片区协作,开展联合治超行动,有效遏止了非法超限车辆跨省运输,增强了治理效果。
  二、加强源头监管,遏止违法车辆出厂上路。一是严把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关。根据国务院授权的行政许可要求,积极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实施机动车辆的检测和生产准入,未进入《公告》的机动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二是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要求企业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做到“五个一致”,即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并加强对企业及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监管力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规企业的处理。持续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加大在生产现场、市场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抽查的力度。同时,继续根据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及媒体反馈的产品一致性问题和顾客投诉、举报等信息,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所涉及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经济调节,不断减轻运输企业缴费负担。一是在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费征收优惠的基础上,我部又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将载重10吨以上货车的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了20%-30%。二是积极推广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指导河北、天津等20多个省份在高速公路上试行了计重收费,在进一步提升通行费征收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同时,有效降低了合法货运车辆的经营成本,消除了部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赢利空间。三是根据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决定,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公路规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目前共撤销公路收费站2383个,减少收费公路12.41万公里。
  四、加强法规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治超。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2000年第2号令)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第7号部令)。在地方层面,天津、安徽等10多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治超法规制度体系,为强化治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和制度保障。
  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干线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控制,公路网路况水平和通行效率明显提升,车辆“大吨小标”问题基本解决。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显减少,超载货车肇事导致的事故起数占全部货车肇事起数的比例从2006年的24.3%下降至2014年的7.5%,死亡人数占比从2006年的29.2%下降至2014年的10.7%。公路好路率和通行效率明显提高,车辆缴费负担明显减轻,绝大多数车辆都能够合法装载运输。
  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地方大量的煤炭、矿石、建材等高密度、低附加值的物资主要依靠公路来运输,加剧了治超工作的难度,这也是超限超载运输还在一定范围内较为突出的客观原因。加之当前社会物价持续上涨,越来越多的运输业户选择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对治超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近年来,一些地区连续发生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等安全事故,表明治超工作是一场难度极大的攻坚战,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正如建议中提到的,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工作涉及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牌照管理、货物源头监管、路面执法等多个环节,单靠路面执法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实行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要求,去年10月以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系统梳理和总结近年来全国治超工作的基本情况,深入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专题报告。其中对加强立法、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提出了建议。如修订《公路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研究开展道路车辆生产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道路车辆设计、认证、制造、注册、使用、维修保养、召回直至报废回收全过程的管理体系等。
  此外,我部已经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将统一超限标准、明确超限运输许可流程、规范了违法处罚自由裁量权等,目前已经完成修订稿,正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修订工作,将统一货车相关标准体系;在《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过程中,我部也提出了将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等建议。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们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研究,尽快完善治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做好治超的顶层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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