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的建议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5-01195

公开日期

2015年09月24日

主题词

秸秆;体系;建议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关于鼓励支持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其中涉及交通运输方面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初期,为缓解公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1984年国务院研究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收费公路政策,极大地加快了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截至2014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46.39万公里,是1984年的4.8倍。其中,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达到11.19万公里,里程规模居世界第一;一级公路达到8.54万公里,二级公路达到34.84万公里,分别是1984年的260.3倍和18.6倍。公路的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积极贡献。
  您提出的“秸秆运输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建议,我部专门组织了研究和论证。从当前法律法规和客观现实来看,秸秆运输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的条件还不具备。
  一、相关法规规定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目前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共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新鲜的肉蛋奶、活的畜禽等5个大类、24个分类、146个具体品种或类别。该目录是按照国家“菜篮子工程”建设要求在充分考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慎重制定的,实际执行情况良好,满足了群众基本生活的正常需要。秸秆不属于供群众生活食用的鲜活农产品,秸秆运输车辆不属于“绿色通道”的减免范围。
  二、秸秆运输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不符合依法行政和市场公平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制政府,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收费公路的债权人(银行)和投资者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收费公路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均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的方式依法取得的。收费公路的债权人、投资者与秸秆收储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相互之间没有补贴的义务,将秸秆运输车辆纳入通行费减免范围,会一定程度减损收费公路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市场的公平原则。将影响收费公路的投融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公信力。
  三、收费公路收支缺口持续扩大,不具备扩大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客观条件
  截至2014年底,全国收费公路里程16.26万公里,累计建设投资总额为61449.0亿元,债务余额为38451.4亿元。2014年度,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为3916.0亿元,全国收费公路支出总额为5487.1亿元(其中还本付息支出4207.7亿元),全年收支缺口为1571.1亿元。如果扩大免费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债务规模,影响收费公路债务的正常偿还。
  四、加快构建“两个公路体系”,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
  面向公路发展未来,我国将加快构建“两个公路体系”,即“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从严控制并逐步减少一级、二级收费公路,最终实现只有联网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目标。
  我部充分理解“鼓励支持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注意到,秸秆不是时效性很强的货运品种,且运输距离较短,可选择非收费的普通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运输。我部将持续支持普通公路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公路的养护管理水平和通行条件,充分发挥普通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公路的基础保障作用,有效满足秸秆运输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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