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贫困山区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的建议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5-01205

公开日期

2015年09月24日

主题词

农村;公路;安保;建议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路桥管理与养护

公文类型

其他

  关于加快贫困山区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的建议。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国农村公路快速发展,通达深度和通畅水平不断提高,路网结构持续优化,农村公路面貌的迅速改变,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但同时,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那样,受资金不足等因素影响,一些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路面较窄、弯道较多、安全设施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针对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不足的问题,自2004年起,我部在国省干线公路上组织开展了以“消除隐患、珍视生命”为主题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安保工程”),通过采取“主动引导、被动防护”为主的技术措施,加强行车安全隐患路段的综合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小公路交通事故伤害,降低事故死亡率,保障行车安全。2006年,这项工作由国省干线公路延伸至农村公路。截至2014年底的11年间,已累计投入车购税资金139.4亿元,支持各地改造公路安全隐患路段42.4万公里。其中,农村公路投入资金64.6亿元,改造安全隐患路段17.66万公里。实施安保工程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在驾驶员年均增长20%和车辆年均增长30%的情况下,201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万车死亡率、十万人口死亡率均显著下降,分别为2004年的58.2%,49.3%,45.1%,27.9%和56.1%。
  为适应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新要求,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以下简称国办发55号文),提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的目标。今年初我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意见的实施方案》、《现有公路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方案》、《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等一系列文件,对做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做出全面部署。目前,各省(区、市)正在开展隐患排查和制定治理规划等工作。
  关于您提出的从中央层面加大对农村公路安保工程资金投入的建议。国办发55号文已明确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给予保障,省级财政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补助,中央财政通过车辆购置税等多种渠道安排资金投入,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为此,“十三五”期间,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车购税资金投入,同时,分东、中、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等,研究提高车购税补助标准,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关于您提出的研究山区农村公路安保措施的建议。针对部分山区农村公路路面较窄,路侧空间不足,设置护栏等安全设施确实较为困难的情况,我部委托研究单位开发了适用于农村公路的C级波形梁钢护栏和水泥混凝土护栏,其中C级波形梁钢护栏以托架代替防阻块,起到连接护栏板和立柱的作用,横向宽度可减少14.7cm;C级水泥混凝土护栏采用减薄的底面结构,横向宽度较常规结构减少16.4cm。此外,还针对农村公路松软土质路肩、坚硬的石质路肩、路肩边坡不稳或没有有效路肩等情况,开发了护栏基础设置技术,利用这一技术,可在基本不占用有效路面宽度的前提下,在路肩范围内设置护栏。目前,这两种新型护栏已通过实车碰撞试验,护栏基础设置技术也在多个省份得到成功试用,能够很好地满足山区农村公路实际需要。这些新型技术措施正随着《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颁布施行,在全国得到推广应用。
  关于您提出的建立安保工程管护机制的建议。国办发55号文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按照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努力构建符合农村公路特点的管理体制与机制,完善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作用。鼓励各地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办法,吸收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养护,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业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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