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公路〔2016〕108号

文号

交办公路〔2016〕10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6-01182

公开日期

2016年08月29日

主题词

清理;规范;保证金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资产管理

行业分类

公路建设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全面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对建筑业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应严格限定在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统称四项保证金)的范围内。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工程企业可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等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形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全面排查和清理已建和在建公路、水运项目的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除依法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外,各地收取的其他保证金,必须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依法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期足额返还;逾期未返还的以及超额收取的部分,要制定具体办法,于2016年底前足额退还相关企业,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组织质量鉴定,鉴定合格的应及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开展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督导检查,按期汇总本省(区、市)取消保证金的种类、形式、金额、返还情况,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情况书面专题报部。部将结合市场督查、举报受理等工作情况,对重点省份开展专项督查。对清理工作不力,以及违规收取、拖延返还保证金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公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鼓励社会公众监督。要健全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对公众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复核检查。发现违规收取和拖延返还保证金的典型案例,除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要予以集中曝光。
  七、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次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快制修订本省(区、市)保证金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取,切实发挥保证金在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质量控制、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作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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