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的通知

文号:交公路函〔2018〕739号

文号

交公路函〔2018〕73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8-01449

公开日期

2018年11月14日

主题词

大件运输;审批监管;流程指南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道路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部函

北京、天津、河北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市场监督主管部门:

  为解决大件运输上牌难、办证难、上路难等问题,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降低大件运输物流成本,促进大件运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现将《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交通运输部(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章)
公安部(章)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章)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效率,实现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和服务监督,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天津和河北。

  第三条 京津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一个许可部门统一负责本省(市)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和协调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四条 风机叶片承运人须为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大型物件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拥有叶片运输专用车辆和必要的专业运输从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生产风机叶片运输专用车辆,应满足基本大件运输安全性能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检查指导风机叶片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满足相关安全性能要求、及时公布存在的问题车辆情况。

  第六条 对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凭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七条 风机叶片起运前,承运人应当依法向许可部门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满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要求。

  第八条 跨区域审批时,要联网进行,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线省份限时并联审批。风机叶片大件运输企业在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申请后,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审核承运人是否被依法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

  (二)审核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三)审核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填报错误;

  (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加盖公章或授权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审核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是否超过限定标准;其中,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不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不超过13000千克的;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不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不超过20000千克的;采用普通多轴多轮平板车运输的,可参照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执行。

  (六)审核货物是否属于可分载物品;

  (七)审核车货总体轮廓图是否能够清晰显示车货外廓尺寸;

  (八)审核护送方案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内容;

  (九)审核承运人提交的证件信息是否合法有效。

  对申请材料无误的,当即受理。对申请材料填写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一次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受理风机叶片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即时通过系统将申请信息分发至沿线省级许可部门。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条 沿线省级许可部门收到起运省许可部门分发的风机叶片大件运输申请信息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行驶路线进行审核:

  (一)审核通行路线线型、净空、桥梁、涵洞等技术状况、载荷等是否能否满足该大件运输车辆通行;

  (二)根据需要对通行路线进行补充勘测;

  (三)申请行驶路线可以通行时,应及时反馈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

  (四)申请行驶路线无法通行时,应提出建议行驶路线,并及时反馈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时间、路线、速度以及护送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一条 承运人在风机叶片装车完毕后,应当通知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做好核查准备。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当在接到承运人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

  许可部门通过形式审查至承运人通知做好核查准备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二条 核查不通过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核查通过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当根据沿线省级许可部门的反馈意见,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所有省份均准予通行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二)有省份路线需调整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与相关省份沟通协调,并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行驶路线,并告知承运人;

  (三)承运人同意调整的,应当按照建议路线修改申请材料;不同意调整的,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承运人修改申请材料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相关沿线省级许可部门应当重新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五)起运地省级许可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承运人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告知承运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同一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风机叶片规格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大件运输企业可以根据运输计划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程序参照本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五条 风机叶片生产企业在运输招投标时应选择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承运人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放行上路。

  大件运输车辆应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按照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申请人自行护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护送。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确需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护送的,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协调公路沿线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护送:

  (一)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总体护送计划制定和协调,协调各沿线省护送时间、计划、人员等;

  (二)各省应做好护送团队分工工作,含护送总负责人、安全人员、引导人员等;

  (三)各省护送时应采用专业车辆,全程开启示警灯,对大件运输车辆前后实施引导;

  (四)各省实施护送时应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设备;

  (五)本省内通行路线护送结束后,应与下一省份做好交接工作并记录护送信息,保证护送工作无缝衔接。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途经其他收费方式的收费公路时,按其他相应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发现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大件运输许可部门或者收费站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可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

  第五章 服务监督

  第十九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统一申请材料,统一审批条件,统一许可办结时限,更好地适应和满足风机叶片大件运输企业的运输需求。

  第二十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当主动对接本辖区内风机叶片生产企业和相关大件运输企业,了解运输需求。鼓励与生产企业建立事先告知机制,及时获知生产企业订单信息,鼓励生产企业提前组织运输招标。

  风机叶片生产企业应向承运人提供真实、准确的风机叶片外廓尺寸及重量等资料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第二十一条 京津冀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用积分信息公示等方式,对风机叶片运输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信用积分等级低的,可采取从严审查、核查或者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等措施;信用积分等级高的,可采取优先办理、免予核查、从速从快审批等措施。对风机叶片运输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京津冀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通过并联许可系统实现大件运输许可申请信息交换和共享,为许可机构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加强宣传推广,鼓励大件运输企业根据风机叶片设计图确定的相关指标,提前申报网上许可,争取在风机叶片装车前完成形式审查,装车后完成相关手续即可发证,确保风机叶片及时启运。

  第二十四条 京津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汇聚本区域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基础数据,建立公路基础信息数据库,掌握本区域所有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隧尺寸、收费站点和施工阻断等信息,为大件运输申请、审批和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大件运输许可中,许可机构对通行线路、运输车辆及货物进行检测、验算时,不得向承运人收取检测费、验算费。大件运输车辆未发生实际路产损失的,不得收取赔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应做好风机叶片大件运输咨询业务受理并及时给予客户答疑。起运地省份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即为该申请的总协调人,负责材料审查和转送、路线调整、督促反馈、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协调工作,全程为大件运输承运人服务。必要时,可申请交通运输部进行协调。

  第二十七条 京津冀省级许可部门应公示指南内容,接受全社会监督。做好风电大件运输许可审批的监督工作,采用定期抽查、巡检、暗访等方式,检查各岗位办理大件运输业务情况,及时解决业务办理中出现问题,按规定受理、处理客户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京津冀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明确大件运输许可中公路管理机构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省(区、市)大件运输许可部门可参照本指南开展风机叶片大件运输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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