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38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公路建字〔2019〕96号

文号

交公路建字〔2019〕9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9-02588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6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路桥管理与养护

公文类型

其他

游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非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四好农村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总结提出、领导推动实践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先后三次对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好农村路”建设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带去了人气、财气,也为党在基层凝聚了民心。要求我们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建设农村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近年来,我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将“四好农村路”建设作为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载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定向精准施策,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主抓、社会参与”的农村交通工作大格局。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农村公路政策指导力度,大力推动农村公路立法,积极推动《农村公路条例》的出台,制定印发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发布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文件,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从顶层设计层面加大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强化示范引领,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开展“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以“树标杆、立模范”带动全国农村公路发展,促进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改善。截至2018年底,全国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404万公里,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率分别达到99.64%和99.47%,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96.5%。农村交通的快速发展,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了基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四好农村路”的成绩来之不易,正如您所建议的,不仅要集中力量保障贫困地区农村公路的建设,也要充分重视非贫困地区的“四好农村路”建设,才能使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将结合发展实际认真吸收采纳。
  一、关于加大对非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力度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四好农村路”发展,“十三五”期,提高了车购税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标准,并对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采取差异化补助措施,平均补助标准较“十二五”期提高了20%。同时,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也加大了对农村公路的投入力度,截至目前,“十三五”期车购税用于农村公路累计投入约3543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18%,有力支撑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车购税资金规模、脱贫攻坚有关任务要求等,合理安排资金投向,在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的前提下,继续支持包括非贫困地区在内的农村公路建设,保障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同时,我部将努力拓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深化与国开行、农发行战略合作关系,共同研究探索政策性金融机制,加大农村公路发展资金筹措力度。此外,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建好”的资金需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农村公路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的责任主体,地方应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相应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发展的相关资金需求,进一步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二、关于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补贴范围,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需求的建议
  目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已纳入政府补贴范围,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家主要通过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行补助,其中县、乡、村道补助标准分别不得低于7000元/年公里、3500元/年公里、1000元/年公里。同时,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中,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补贴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动《农村公路条例》立法进程,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构建稳定的资金投入体系。积极推动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支持、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力度。同时,协调财政部将农村公路等非收费的普通公路继续作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优先支持的范围,推动完善成品油消费税交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策,加大对农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养护资金的投入力度,并把农村公路管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快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61。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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