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海事系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意见

文号:海法规〔2008〕232号

文号

海法规〔2008〕23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08-00813

公开日期

2008年06月17日

主题词

海事;贯彻;突发事件;意见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政策性文件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局内各有关处、室、部: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在党和国家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更好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海事系统实际情况,现就海事系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依法开展应急管理的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切实抓好学习宣传与培训
    (一)组织有效宣传
    结合近年来海事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的情况,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和相关要求等内容,通过媒体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结合海事系统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和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海事系统广泛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
主办部门:党工部
协办部门:总值班室、船舶处、安全处
    (二)加强学习培训
    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纳入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中心组成员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法律知识。海事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研讨班、座谈会等形式在海事系统内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培训工作。组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同志参加交通运输部举办的专题学习班。切实加大培训力度,使海事系统相关工作人员能够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主办部门:直属机关党委、人教处、法规处
协办部门:机关各部门
    三、依法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加强海事应急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建设,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主办部门:人教处
协办部门:总值班室、船舶处、通航处
    (二)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和应急准备制度
    1.建立健全海事应急预案体系。
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中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修改《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署。
主办部门:总值班室、船舶处
协办部门:机关各部门
    2.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定期训练和演习制度。
组织制定专门的水上突发事件定期训练和演习的意见,合理安排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和船舶保安演练。面向广大船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水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日常训练活动。
主办部门:总值班室、船舶处
协办部门:各直属海事局
    3.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整合应急资源,制定综合性或专业性海事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规划,提出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调拨、配送和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主办部门:计建处、人教处
协办部门:总值班室、船舶处、航测处
    4.完善相关法规规章
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工作安排和有关法规要求,对需要强制执行的制度措施和具体保障工作进行法律化。
主办部门:法规处
协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
    (三)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和水上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1.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建立并完善热带风暴、冬季大风、风暴潮和雾等极端天气预警机制。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进行研究并作出具体规定。加强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通报和交流工作,做好信息汇总和研判分析工作,监督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做到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主办部门:总值班室
协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
    2.建立健全水上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对水上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开展水上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研究。强化隐患排除,定期检查各项水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可能引发水上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主办部门:安全处
协办部门:总值班室、通航处、船舶处;
    (四)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重建机制
     水上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主办部门:计划处、财务处
协办部门:总值班室、安全处、船舶处、船员处、通航处、航测处、党工部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对现行有关水上突发事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完善,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主办部门:法规处
协办部门:机关相关部门
    (二)加强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切实提高海事系统应急管理能力。
主办部门:总值班室
协办部门:安全处、通航处、船舶处、法规处
    (三)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措施不到位或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单位,责令纠正并进行通报。
主办部门:纪委办
协办部门:机关各相关部门
    五、相关要求
    (一)机关各部门应根据上述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理清工作思路,尽快完成工作任务,留存相关工作记录,确保顺利通过交通运输部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在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尽快将《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好、实施好,努力提高海事系统突发事件应对水平和能力。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工作,并将实施情况报部海事局备案。
    (四)本实施意见是依据部海事局各组成部门的职责来确定主办和协办部门的,各级直属海事系统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依据其职能,确定本方案的具体实施。
    (五)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应当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积极贯彻执行地方政府的计划和安排,并接受部海事局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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