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海船舶〔2008〕186号

文号

海船舶〔2008〕18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08-00816

公开日期

2008年06月17日

主题词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监督管理;MMSI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各直属海事局: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以下简称“MMSI”)是船舶无线电通信系统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能独特识别各类台站和成组呼叫台站的一列九位数字码。当船舶在海上遇险时,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通过接收到的MMSI码,可以迅速查找船舶及其所属公司信息,以便组织搜救。因此,船舶配备MMSI码并确保其与船舶实际情况随时保持一致对于提高船舶海上遇险搜救效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船公司重视不够,管理措施不到位,MMSI码存在信息缺失、一船多码或船码不符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对船舶使用MMSI的管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督促船公司做好MMSI码证书的申请和核发工作
    为规范MMSI的管理,我部于2007年11月下发了《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无委发[2007]654号,下称实施细则),对MMSI适用船舶范围、《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MMSI码证书)申请、使用、核发以及完成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各直属海事局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船公司向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或更换《MMSI码证书》(联系电话:010-65293680)。
    各直属海事局要对落实实施细则做出具体部署,将该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传达到本辖区各船公司。要进一步明确船公司的责任,要求其迅速摸清本单位须办理和更换《MMSI码证书》的船舶数量,责成其明确完成时间。各单位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6月15日前报我局。
    二、加强对船舶MMSI码证书的监督检查
    对于已经核配MMSI码的船舶,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船舶资料核实后申请补发《MMSI码证书》。从2008年6月15日至10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应将《MMSI码证书》列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必查项目。检查中发现船舶未配备《MMSI码证书》或《MMSI码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要求船舶立即申请办理或更换《MMSI码证书》,并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从11月1日起,对于仍未办理或更换《MMSI码证书》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滞留措施。
    另外,要通过加强船舶登记管理促进船舶MMSI码的更新。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各船舶登记机关在受理所涉船舶各类船舶登记申请时均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该船的《MMSI码证书》,对未配备《MMSI码证书》或《MMSI码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的,应通知其立即申请办理或更换《MMSI码证书》。
    三、开展MMSI码的宣传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向船公司和船舶宣传MMSI的知识,并将附件《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办理指南》张贴在辖区内各政务受理大厅显著位置,使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了解MMSI码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对配备和保持MMSI码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
    四、做好统计、信息定期上报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要做好数据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每月20日前,各局应将辖区内船舶办理和更换《MMSI码证书》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月度工作小结报我局。2008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对船舶使用MMSI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报我局。联系人:陈德丽,电话:010-65292874,传真:010-65292875,电子邮箱:chendeli@msa.gov.cn


                                                                    二ОО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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