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

文号:海船舶〔2008〕341号

文号

海船舶〔2008〕34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08-00850

公开日期

2008年09月18日

主题词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第17届委员会会议决定,2008911130,备忘录各成员国将依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Ⅴ章关于航行安全的要求,在亚太地区统一开展港口国监督集中检查活动(Concentrated Inspection Campaign)。依照有关协作机制,巴黎备忘录、黑海备忘录、美国海岸警卫队等全球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检查组织和有关国家海事主管机关也将于同期开展此项集中检查活动。
为做好此次集中检查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局积极参与了活动导则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并组织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港口国监督分委会翻译了东京备忘录秘书处制定的《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活动指南》(详见附件1,下称《指南》),现就做好此次集中检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尽快组织港口国监督检查员对《指南》中列明的内容进行专项研究,熟练掌握《指南》各条款及相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通函就船舶航行安全涉及的相关设备的性能要求。
二、各单位应对本次集中检查活动进行积极的宣传。一方面要宣传中国海事局开展本次集中检查活动的动态及典型案例;另一方面要主动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宣传和通报亚太地区其他成员国开展本次活动的有关信息,要求中国籍船舶有针对性地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防止在国外港口国检查中被滞留。
三、活动期间,港口国监督检查员在进行常规的港口国检查时,应按东京备忘录有关指南的统一要求,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填写PSC检查报告、CIC检查表,并按要求将数据输入亚太地区港口国检查数据库(APCIS)。有关具体使用导则,我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各直属局船舶监督部门。
四、本次集中检查活动不要求各单位单独报送总结,各单位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将本次检查活动情况做专题汇报。
五、各单位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和验船机构,同时在活动中做好本单位登记船舶在外受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活动指南》
2.
《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活动检查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1. 341附件2.pdf

  2. 海船舶341附件1.doc
  1. 341附件2.pdf
  2. 海船舶341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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