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执行《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海船舶〔2008〕330号

文号

海船舶〔2008〕33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08-00855

公开日期

2008年09月18日

主题词

暂缓;执行;船舶;配员;通知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各直属海事局:

 

 


    
今年5月,我局下发了《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8]183号)。鉴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船员市场实际情况,723,部下发了《关于暂缓执行增设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要求的通知》(交海发[2008]191号),暂缓执行关于增设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的要求。为此,经研究,决定暂缓执行《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核发,仍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的标准执行,2006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2008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同时有效,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船舶签发任何一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已增设驾驶员助理或轮机员助理,并已换发2008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可以持配员证书及相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重新换发证书手续,但应保证在航行期间,船舶上所配船员不低于其持有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载船员构成和数量。
    
三、各局应将上述要求尽快通知辖区内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并做好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重新换发工作。因执行本通知而产生的换发证书,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