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船舶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文号:海事明电〔2014〕2号

文号

海事明电〔2014〕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4-01210

公开日期

2014年04月22日

主题词

客运;船舶;安全;监管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部明电或部办公厅明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相关客船公司:
  韩国当地时间约4月16日0858时,载有475名乘客和船员的韩国籍客轮“SEWOL”在韩国西南部海域倾覆,随后沉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失踪。截至17日止,179人获救,25人确认死亡,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中。事故调查也在同步开展,原因尚不明确。据报道,船舶在发生倾斜后,船舶未能有效组织乘客弃船逃生是造成船上大量人员死亡失踪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保障船员和旅客的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客运船舶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到加强客运船舶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客运船舶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狠抓客运船舶安全监管是法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客运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水上客运的安全监管水平,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营造和谐的水上交通环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近期及“五一”期间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海明电〔2014〕9号)的要求,重点加强辖区客船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船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客船公司要加强对客运船舶的安全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和督促落实船舶应急演练、航海资料更新、恶劣气象条件下的航行要求、航行计划制定和落实、船员实际船舶操作的要求。各客船应按规定严格开展各种弃船、消防、救生演习,所有载客定额超过50人的船舶要在“五一”假期前完成“三个一”工作(一次水上弃船演习、一次船员安全教育、一次船舶关键设备和结构的安全自查),完成及整改情况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演习应按实际紧急情况进行,确保每位船员熟悉其自身应变职责和所服务船舶的应变部署表、旅客紧急疏散程序、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设施。鼓励船舶结合自身营运的实际需要,邀请乘客参与应急演习。演习结束后应立即将演习过程中使用过的设施设备恢复完好,演习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故障和缺陷,应立即予以消除,演习的详细情况应记载在航海日志内,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核查。各海事局要在5月5日前将辖区客船公司“三个一”工作完成情况报部海事局。
  三、严格落实船舶检验专项复查要求
  各船舶检验机构要结合最近一次检验,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客船的建造质量、船舶稳性、安全设备等方面进行一次专项复查,已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客渡船乘客定额专项复查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2〕191号)进行过复查的客渡船按照法规要求开展正常的船舶检验。发现客船在上述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相关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如发现客船经检验合格后又私自改建的,一律先收回船舶检验证书,再按照初次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各船舶检验机构要针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客船的检验,避免不合格的客船投入营运。
  四、加强值班和信息上报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单位要严格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辖区发生客运船舶事故险情,要及时有效处置,并按照相关要求将事故信息及时上报,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船舶发生险情事故,船长及航运公司要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于事故调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辖区客船公司。

2014年4月18日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何建中副部长,部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司,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

  1. (明电局2013-)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pdf
  1. (明电局2013-)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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