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交办海函〔2017〕236号

文号

交办海函〔2017〕23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7-02328

公开日期

2017年02月28日

主题词

水上客运;事故;隐患;指南;征求意见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公众参与

行业分类

水上旅客运输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公司意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将本通知发送至辖区从事水上客运的公司。请各单位、公司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各公司可直接将意见反馈至我部。
  联系人:吴文正,联系电话:010-65292967,传真:010-65292882,邮箱:wuwenzheng@msa.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判定各类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企业及所属客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或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船舶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极易引发客船事故,需要企业停业或者船舶停航的情形。
  第四条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存在严重缺陷;
  (二)客船违法航行;
  (三)船舶工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客船违法载运;
  (五)客船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故障,未采取有效措施;
  (六)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客船安全技术状况存在严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舶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
  (二)船舶改建后,影响船舶稳性和强度,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的;
  (四)其他影响客船安全的情形。
  第六条“客船违法航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超核定航区、超船舶等级航行的;
  (二)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规定航行的;
  (三)客船超过核定的抗风等级、有效波高航行的;
  (四)客船航经水域超过禁航水位或不足维护水深的。
  第七条“船舶工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配员要求的;
  (二)船长或者高级船员无法正常参加航行值班,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
  第八条 “客船违法载运”,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舶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客船违法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
  第九条 “客船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严重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主机、辅机、舵机、锚机、信号或通信设备等故障;
  (二)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
  (三)消防救生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四)高速船特有的关键性设备,如导助航设备、测深报警、喷水泵等发生故障。
  第十条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企业未按规定和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
  (二)按规定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船、公司未建立体系,所管理的客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符合证明失效;
  (三)企业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但存在重大不符合项目;
  (四)企业岸基支持严重不足;
  (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或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的;
  (二)客船压载严重不当的;
  (三)客船积载、系固及绑扎严重不当的;
  (四)客运码头未配足安全检测设备的,或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
  (五)旅客及车辆违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船,且未能及时改正的;
  (六)未按照批准航线航行、靠泊非专业码头。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依据本指南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现场论证、综合判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本指南的规定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十四条 本指南所指客船,是指额定载客超过12人以上的船舶。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抄送:水运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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