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文号:交办海〔2017〕195号

文号

交办海〔2017〕19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8-00056

公开日期

2018年01月08日

主题词

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浙江海事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新时代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要求,针对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风险高、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衔接不畅、船舶洗舱设施缺乏和船舶突发污染事件应急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7〕114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在2018—2020年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以问题为导向,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绿色交通和航运可持续发展,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蓝天碧水、清洁空气的殷切期待,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强化船舶污染源头管理。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把控长江液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运力审批关,积极推进老旧化学品船舶和油船淘汰。各船检机构要加强船舶检验,严禁给不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法规要求的船舶核发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加强航运企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污染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监管,严禁不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内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从事植物油运输的单壳油船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执行)进入长江干线航行;加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动态监控,对载运散装毒害性危险货物船舶通过重点水域实施重点监控;严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人员资质审批关,确保人员适任。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组织开展长江干线水路危险货物种类、航线、船舶适装条件、航行时间等方面适运性评估,全面评价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条件。
  2018年2月前,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配合组织对本辖区船舶污染风险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按要求填报调查问卷(见附件)。2018年,部海事局要组织完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2018年)》工作任务,2019—2020年组织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回头看”活动;2018年初,组织首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评估。2019年,长江航务管理局要牵头完成长江干线水路危险货物适运性评估。
  (二)加强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管。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制定并落实船舶污染相关作业活动信息报送和双随机检查制度,加强对有污染风险船舶相关作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把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关,严控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对进入长江经济带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规定要求对船舶压载水进行灭活处理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全力推进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监督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依法使用普通柴油。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提高船舶燃油抽检力度,积极协调推进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17〕163号),参与船用低硫燃油生产、流通、使用联合监管。部海事局要组织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效果全面评估,适时调整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支持指导长三角水域两省一市实施更为严格的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要组织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实船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2018年,部海事局要制定船舶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规定和船舶防污染作业“双随机”检查指南,2019年组织开展压载水排放现场检测执法。2018—2020年,长江经济带内的船舶排放控制区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航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按照《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7〕177号)确定的船舶排放控制要求,加强监管和配套措施的落实。2018年起,部海事局要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实船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布年度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2019年底前,完成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定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实施方案。
  (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船岸衔接。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新机制,明确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各部门职责,并确保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之间的衔接,保障船舶污染物可送岸接收处置。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按照新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逐步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推动当地政府建立并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开展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示范试点,防止二次污染。
2020年底,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内河港口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设施达到建设要求,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2018年,部综合规划司要牵头研究制定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根据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内河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洗舱水强制预洗规定。
  (四)提升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继续编制完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专项演习,出台并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能力建设,逐步形成长江干线200吨、重点航段400吨的溢油应急处置能力。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积极推动水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开展应急联动,不断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能力。部海事局要参照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全面推行内河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提高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保障能力。
  2018年,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积极推进省市两级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实施,推动完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2020年,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支持地方政府启动江苏(江阴)沿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示范项目建设。2019年,由部法制司会同部海事局出台内河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配套管理规定,在内河水域全面推行强制保险制度。
  (五)创新监管方式。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建立内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信用机制,培树“绿色船舶”品牌,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船舶,实施诚信优惠待遇政策;建立基于风险的选船机制,提高船舶监管效能;试行船舶污染举报奖励制度,加大船舶违法偷排漏排污染物打击力度;严格船舶污染物处理装置法定检验制度,鼓励船舶加装船舶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开展船舶营运污染和能效监测示范试点。部海事局要加快推进海事危防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工程,建立方便相对人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防污染作业监管信息系统。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水运局、安质司、科技司、搜救中心,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结合“十三五”规划调整,研究为海事一线执法人员配备船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装备和船舶压载水快速检测装备。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继续推进长江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建设,配置船舶溢油遥感监视监测设施,提升船舶污染防治海事监管能力。
  2020年,建立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信用机制,开展船舶营运污染和能效监测示范试点;2018年底运行新的海事危防管理信息系统。2018—2020年,部海事局会同部综合规划司、财审司,结合“十三五”规划调整,研究为海事一线执法人员配备船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装备和船舶压载水快速检测装备。2018—2020年,部海事局要持续组织开展长江三峡船舶污染监测,开展船舶溢油和大气污染物遥感监视监测示范试点工作。
  (六)完善船舶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部法制司会同海事局、水运局,加快完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水上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修订《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细化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部科技司会同海事局,配合环境保护部加快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出台。部海事局及时修订相关船舶检验规范,严格内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2019年,完成《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部海事局要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进度,于2018年底前完成《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督促航运企业完成对不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七)推进航运清洁生产。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靠港优先使用岸电、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以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作业油气回收等工作,保障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安全、环保地运行。部海事局要加快推进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船舶检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明确LNG水上加注趸船、LNG动力船舶和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技术要求;制定船舶油气回收操作规程,确定LNG罐柜安全运输条件,争取将船舶使用岸电操作规程纳入国际海事组织技术规则。
  2018年2月底前,部海事局要发布船舶受电设施相关法定检验规则、LNG动力船舶及内河加注趸船检验规则。2018年底前,发布船舶使用LNG船员操作指南,完成船舶使用LNG动力、岸电和LNG运输(包括罐式集装箱运输)、油气回收操作规程以及相关安全监管制度的制定,协助长江航务管理局研究提出LNG动力船通过三峡船闸的可行方案;2019年,在船舶检验技术规则中增加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的技术要求。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高度重视,把防治船舶污染、推动水运绿色发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建立考核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报部海事局。
  (二)加强资金支持。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和岸电、加装危险化学品洗舱装置、污水处理装置和尾气处理装置等防污染设施改造,扶持安全性高、符合防污染标准及节能减排政策的船舶投入运输市场。同时,要加大船舶污染监视监测执法装备的投入,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支撑海事现场执法工作。
  (三)加强协调联动。大力推进部省协同联动,建立船舶污染共治和联防联控机制。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加强与环保、城建、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船用燃油供应与使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等方面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
  (四)加强宣传引导。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大众对绿色交通的认知度,增强从业单位和人员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自律意识。
  附件: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风险防治情况调查表

  附件

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风险防治情况调查表

  填表说明:
  1.所有表格由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填写,海事部门协助。
  2.表1、2、5由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写,每市填写1份;表3、4由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填写,每家企业填写1份;表6由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写,每省填写1份。
  3.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所有相关表格后,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部海事局(联系人:白宇明,010-65292873,邮箱:baiyuming@ms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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