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750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18〕51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18〕5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8-01034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温艳嫦等6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船舶防台风技术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船舶技术规范对于船舶抗风能力的要求

  我国现行船舶设计、建造和检验主要依据我部海事局发布的船舶技术规范。目前,就商船而言,船舶技术规范中虽未直接明确船舶的抗风等级,但对船舶抗风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国船舶技术规范中核算船舶稳性的气象衡准与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2008完整稳性规则》的理论基础是相同的,采用的数学模型也是相似的。二者都是以静力学理论为基础,假定船舶在静水中遭遇横风和横浪共同作用时(最危险状态)的复原力臂的参数来描述,并根据船舶航行经验和事故统计制定了相应的衡准要求。

  对于我国商船,国际航行海船稳性核定气象衡准假定的风浪条件是最严酷的北大西洋风浪组合条件(无限航区),相当于蒲氏风级10级的海况风压;国内航行海船稳性核定按航行区域分别给出了假定的风浪条件,远海航区、近海航区和沿海航区的船舶稳性要求分别相当于蒲氏风级10级、8级和6级的海况风压。

  对于具有特殊设计建造要求的船舶,也可由船东在建造之前提出特殊的抗风要求,其船舶稳性在满足相应船舶技术规范的同时,还应满足特殊标准。例如,我国对于海洋调查船,还需满足行业标准CB/T35261994《海洋调查船特殊抗风能力要求》。根据船舶设计建造实践来看,这一要求较高,仅适用于海洋调查船等无需运输货物且造价较高的特殊船型。

  二、船舶防抗台风现行的主要措施

  船舶的抗风能力对航行安全而言很重要,但不是单一的安全指标,船舶防抗台风一般采取综合性措施。台风一般都可预报风力、影响范围和运行路线等,船舶可提前获得气象预警,从而选择路线避开台风,或提前进入避风港。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我部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开展防汛防台风工作。每年4月初,我部向系统各单位部署年度防汛防台风工作,并组织开展检查,督促相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台风等极端天气来临前,根据气象、海洋等部门对台风的预报情况,分析对交通运输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分级防御响应。

  主要措施有: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启动防御响应,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防御工作;与气象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台风动态信息,适时调整响应级别;海事等部门及时获取和转发气象预警信息,开展海上巡查,提醒海上作业船舶科学设计航线,合理选择避风水域;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报送相关信息等。

  同时,我部海事等部门对恶劣天气下的船舶航行进行了限制,如限制客船开航的风级,采取封航措施等。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船舶防抗台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关于制定船舶抗台风技术标准

  目前,在船舶技术规范中对船舶抗风能力有明确规定。满足相应航区技术要求的船舶,避开台风在预定航区航行和操作是安全的。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船舶技术规范都尚未制定船舶抗台风等级标准。主要原因如下:

  (一)船舶操作对于船舶在风浪中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船舶操作(如:大风大浪中大角度变向、货物是否按要求装载和绑扎以及操舵水平等)对于船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国际公约和船舶技术规范中也都明确规定船舶稳性计算虽已符合要求,但船长仍应注意船舶装载和气象、海况等情况,谨慎驾驶和操作。在船舶遭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而采取应变措施时,应注意船舶的稳性,防止发生倾覆的危险。

  (二)船舶稳性计算中的风压与风级不是完全对应关系。  

  船舶稳性计算时对各航区的风力不是采用风力级别来表述的,而是经过多年的海洋观测和统计结果对各航区采用风压(与风的作用点高度有关)表述。 因此,该风压和蒲氏风级并非对应关系,如标注在船舶证书上容易造成社会误解。

  (三)装载情况不同,船舶抗风浪能力随之变化。

  船舶在遇到风浪时的安全水平并不是固定的,而是与其装载量密切相关。船舶技术规范只核定船舶在假定的数个最危险装载情况的气象衡准,不要求每次装载都核定气象衡准。每种装载情况对应的稳性衡准数值是不同的,其抗风能力也不相同。

  (四)船舶抗风能力与遭遇的浪高浪向有关。

  船舶航行中遭遇的波浪既有规则波也有不规则波,浪高和浪向与风力无确定的对应关系。相同风级下,船舶遭遇的风浪条件也存在较大差异。

  (五)国际上普遍采用多项指标综合考虑船舶安全。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2008完整稳性规则》与我国船舶技术规范中的气象衡准理论基础是相同的,采用的数学模型是相似的。目前世界各国对船舶安全的衡量均采用多项指标综合考虑,并非单一评估其抗风能力。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国家均未制定船舶的抗风等级标准或指南。

  (六)船舶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综合平衡考虑。

  台风风力已经远远超过船舶技术规范中校核气象衡准的风级。船舶技术规范校核气象衡准的最大风级为蒲氏10级(突风达到了蒲氏12级)。如果按照台风(蒲氏12级及以上)风压核定船舶稳性,在现阶段船舶设计和建造的成本将显著增加,以物流运输为主要目的的商船将失去经济性和竞争力。

  因此,无论从技术可行性、管理实际还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来看,单独制定所有船舶的抗台风技术标准,目前尚不具备成熟的条件。

  下一步,我部将研究提高相关技术标准,加强船员操作培训,加强海事监管和航海保障(如灯塔、无线电通讯、气象预报等),提高船舶防抗大风能力,维护船舶航行安全。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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