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114号(资源环境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海提字〔2018〕39号

文号

交海提字〔2018〕3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8-01041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6日

主题词

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余国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在用机动船舶大气排放标准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国统一制定在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议

  原环境保护部和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提出了37kw以上的船舶发动机排气CO、HC、NOx、CH4、PM等的排放限值,并通过实施标准,加强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等措施,强化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我部积极配合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和在用船舶排放状况达标监管,督促标准适用船舶安装、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发动机,持续提升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水平。此外,生态环境部已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并会同我部开展了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题研究,将根据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国际先进经验,研究编制符合我国实际的船舶排放清单,并不断修订船舶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关于建立在用船舶大气污染物检测体系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船舶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已委托相关科研机构开展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遥测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利用嗅探、激光雷达、差分光谱等技术装备建立“水陆空”立体综合船舶污染监管系统的可行性与技术方法,并在部分沿海(上海、宁波)和内河(杭州、嘉兴)水域进行了实地试验。

  为摸清船舶污染物排放底数,我部正在组织船舶排放系数测试专题研究项目,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实船监测工作,测试典型代表船舶的排放系数该项目将逐步摸清我国船舶污染排放特征,为船舶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和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

  三、关于推进在用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及淘汰工作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航运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2014年,我部发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并联合财政部和18个省市人民政府,实施了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推动老旧船舶退出市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完成拆解改造内河船舶43000余艘,约占内河船舶总数的30%,其中拆解老旧运输船舶13776艘,拆解小吨位过闸船舶7199艘,拆解或改造单壳液货船798艘。通过实施内河船型标准补助政策,全国内河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49%,内河运输船舶平均船龄降至10年左右,长江干线货船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近40%。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不断优化船舶运力结构,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等措施,持续提升内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水平。

  同时,我部还开展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控技术方向和技术政策研究专题项目,在对国内外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技术现状和发展方向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已将“船舶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列为重点方向,下一步将加大对船舶大气污染物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有关技术和标准体系。

  四、关于综合运用其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手段的建议

  (一)加大岸电推广建设力度。

  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印发了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并给予配电网建设、电力直接交易等方面的政策支持。2017年,我部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对内河港口岸电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20162018年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进行扶持。在财政政策支持下,2017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完成了第一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资金奖励工作,共安排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2亿元,对56个港口和船舶岸电接收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给予了资金奖励,20172018年将分两批建设完成245个岸电项目。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也配套出台了地方支持政策,鼓励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2017年9月,我部与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签署了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一步将着力推动岸电电价、电力直接交易、财政补贴及智能化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增加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比例。

  (二)加快船用油品升级,加大船用油品监管力度。

  为加强船用燃油供应保障和监管,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三个部门于2017年出台了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就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保障制度、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和加强监管部门协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各相关部委正在推进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和信用惩戒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料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国家能源局按照《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于2017年印发了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政府组织职能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监管和执法,加大对重点炼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柴油销售点和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油品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为提升对船用燃油的执法监管效能,我部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为沿海排放控制区海事管理机构配备了首批船用燃油快速检测设备,目前正组织开展第二期船用燃油快速检测设备的配备工作,将重点满足内河水域船用燃油监管需求。

  五、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您所提建议,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体系,扎实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的实施,全面提升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我部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制度创新和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继续全面推进航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协同打好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稳步推进。

  衷心感谢您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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