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748号(工交邮电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海提字〔2019〕11号

文号

交海提字〔2019〕1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9-02168

公开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主题词

政协提案;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贾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应对IMO低硫排放新政的政策的提案》收悉,相关建议对于推动我国航运及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更好的适应国际、国内环保发展趋势,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支持船舶环保设备产业发展的建议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您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起,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展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50%在税前加计扣除。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2018年,取消了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的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并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将享受优惠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优惠主体由创投企业扩展至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投资者。2019年初,又扩展了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从事船舶环保设备研发的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车船税政策方面,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船舶可按要求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增值税政策方面,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对船舶环保设备的出口退税率为13%,为现行出口退税率的最高档,体现了国家对从事船舶环保设备出口的企业的支持。

  二、关于继续推行“拆旧补新”政策的建议

  为促进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国家实施了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中央财政设立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新建内河示范船。根据《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货运船舶船龄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的船舶拆解后可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政策执行以来,对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老旧运输船以及小吨位过闸船,新建一批先进、高效和绿色船型发挥了积极作用,降低了船舶能耗和排放,促进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同时,我国水上运力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有效提升了船舶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加速了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在促进绿色航运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了政策评估,涉及存量结构性调整的强制性措施已基本完成,资金补贴作为阶段性政策,已圆满完成任务目标,不再进行延期。评估结论报请国务院同意后,该政策已于2017年到期后结束。由于船舶数量众多,船舶技术设备提升和船型更替是一项长期工程,下一步宜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主要通过完善法规标准、加强监管、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非标船进入市场等举措,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和船主对船舶更新改造、技术装备升级的积极性,更好的推动绿色航运发展。

  三、关于鼓励新建船舶使用清洁燃料技术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节能减排有关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并积极通过法规标准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发展新能源和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通过技术进步推动构建绿色航运体系、实现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目标。

  在法规标准方面,我部修订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加注LNG燃料作业活动的安全要求;制定发布了《天然气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液化天然气燃料内河加注趸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明确了LNG燃料动力船舶和加注趸船的相关技术要求,为使用相关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和营运管理提供了依据。在科技政策方面,我部在交通运输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已将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及装备列为节能环保领域重点研发方向,包括内河船舶应用LNG优化、远洋LNG混合动力船舶、船舶能效提升与绿色新型动力系统应用等。我部还将新建内河纯LNG动力船舶应用技术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度)、将船舶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应用技术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征集指南(2018年度)》。在财税政策方面,我部积极会同财政部在20142017年将内河LNG动力船作为内河船型标准化示范船,给予资金补贴。2018年,财政部将纯天然气发动机为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作为新能源船,对其免征车船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船舶可按要求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上述有关政策和措施在推动LNG动力船舶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现已建成LNG动力船舶280余艘,沿海沿江有关新建、改建LNG动力船舶正在稳步推进中。

  四、关于加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

  在LNG加注站点建设方面,我部积极推动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工作,不断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加强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我部于2017年印发了《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于2018年印发了《环渤海地区液化天然气码头重点布局方案(2022年)》《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在沿海、沿江重点区域规划建设LNG接收站和加注站,满足水运及相关行业应用LNG需求。我部积极推进建立完善水运行业应用LNG相关技术标准体系,陆续发布了加注码头设计、加注趸船、LNG动力船舶建造检验等20余项行业标准,推动发布了国家标准《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并积极推进《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设施作业安全规程》等行业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推动优化LNG加注站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并积极发挥国有大型能源企业在气源保障、油气价格联动等方面的优势,加快培育良性的船用LNG市场,深入推动水运行业应用LNG清洁能源。

  在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方面,我部印发实施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着力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加强接收处置船岸衔接,要求沿海港口码头于2017年底前、内河港口码头于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为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后非法转移、处置造成二次污染,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建立港航、海事、环保、城建等多部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包括船舶油污水和垃圾在内的水污染物处理“全流程”监管。我部加强工作督导落实,目前大多数沿海沿江地区已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任务,并建立运行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关于建设升级废气处理残渣接收处理配套设施的建议,我部将根据有关实际需求,会同生态环境等部加以研究

  五、关于炼油企业提前准备满足市场需求的建议

  我国炼油企业能力与规模均居世界前列,炼油工艺与技术优势明显,具备生产低硫船用燃料油的能力。根据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的全国炼油企业普查,2018年我国原油加工量约6亿吨,炼油全行业平均产能利用率不足75%,炼油产能结构性过剩。目前由于消费量、市场、成本等因素影响,炼油企业多不生产船用燃料油。为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能源局等部门,于2017年发布了《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就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保障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引导国内炼油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料油,疏通生产、流通、使用企业间的信息渠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合规船用燃料油的供应。国内有关石化企业积极布局船用低硫燃油生产供应网络,中国石化已于近日宣布该公司低硫重质清洁船用燃料油2020年产能将达1000万吨,2023年产能将超过1500万吨;到2020年1月1日前,将在国内主要港口实现全面供应,在50多个海外重点港口具备供应能力。

  为积极应对IMO全球船用低硫燃料油新政,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有必要通过船用低硫燃油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国产保税油供应。我部已积极建议财政部研究出台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将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等配套政策的研究及后续监管工作。

  六、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在继续全面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有关规划实施,研究推行配套政策,大力支持航运业绿色转型升级和船舶环保产业发展,鼓励绿色船型、清洁能源、污染防治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建立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制度,并不断优化水运行业应用LNG等清洁能源的设施和环境,切实做好应对IMO 2020年全球船用低硫燃料油新政的准备工作。同时,我部也将积极向国际社会推广我国防治船舶大气污染工作的经验,为全球海运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感谢您对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电话:010-65292873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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