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807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19〕133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19〕13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9-02201

公开日期

2019年07月19日

主题词

人大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刘汉如等8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船用发动机,加快推进“气化长江,美丽中国”项目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国家政策性补贴支持力度的问题

  为加快推进包括新建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在内的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我部与财政部会同相关省市先后于2009年、2013年发布了长江干线和“十二五”期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补助资金办法,并将政策延续至了2017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以来,累计安排补助资金约45亿元,拆解、改造老旧运输船舶及新建、改建示范船5万余艘,对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老旧运输船以及小吨位过闸船,新建一批先进、高效和绿色船型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国运力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有效提升了船舶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加速了船舶工业转型升级。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与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将使用纯天然气发动机的船舶作为新能源船,免征车船税。

  二、关于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各方协同的问题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水运行业应用LNG是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我部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

  (一)加强宏观指导和规划引领。2013年,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2017年,印发《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2018年,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水运行业应用LNG的思路、任务和船舶LNG加注码头布局。出台《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内河液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相关监管要求。

  (二)完善标准规范。我部开展包括“京杭运河江苏段水运应用LNG综合示范区”在内的两批试点示范项目,并在总结试点示范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发布《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试行)》《液化天然气燃料内河加注趸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则》《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指南》《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规范》《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等系列标准规范。2018年,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修订发布天然气动力船舶、内河加注趸船等法定检验规则,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长江沿线地方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制度创新和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不断完善水运行业应用LNG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动长江航运的转型升级,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长江绿色航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879。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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