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通知

文号:海征稽〔2020〕46号

文号

海征稽〔2020〕4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0-03175

公开日期

2020年03月16日

主题词

减免;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收费信息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精神,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一)减免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二)减免时点。

  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

  二、征管工作实施要求

  (一)海事管理机构关于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管理流程不变。办理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时,缴费人应按《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报送货物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稽核手续。

  (二)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在第一装船港即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在第一装船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在第一装船港不能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应按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在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转运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在原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费;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且第一转运港不能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应按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在其他转运港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时,再办理申报免征手续,并在原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费。上述退费,由缴费人或其代理人向原征收机构提供出口国外的货物贸易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退费申请。

  (三)国外进口货物办理清关手续后,在国内水转水运输时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但应按照水转水运输货物征收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报备手续。

  (四)保税货物属于免征货物,保税货物转为一般贸易货物时,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但保税货物的征管流程维持不变,海事管理机构应继续做好保税货物的核销报备工作。

  (五)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缴费人或其代理人向申报缴费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退费,海事管理机构依退费程序核准后,分别从开设的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中的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服务,主动与缴费人或其代理人沟通,商定退费方式,尽快办理相关退费事宜。海事管理机构应尽快核实应退的港口建设费金额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金额,及时恢复正常缴库工作。

  (六)应免收港口建设费但已开票未收费的,由开票的海事管理机构(或委托代收单位)作废该票据,在海事规费征稽协同管理平台中将舱单返回至待缴费状态,后期系统将统一进行批处理。

  (七)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海事规费征稽协同管理平台查询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申报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货物进出港口效率。

  (八)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不按规定申报或不申报情形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稳外贸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各直属海事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减免征事项,不得变相继续收费,也不得扩大减免征范围。同时,各直属海事局应做好免征货物的港口建设费信息申报工作,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掌握减免征政策效应。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加强宣传,以多种方式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辖区内义务缴费人及相关港航企业,要将国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航运业复产复工、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利民措施宣贯到位。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及时协调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做好政策宣贯、软件升级等相关工作,确保免征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0年3月13日

 

  抄送:部财审司,长江航务管理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