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27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20〕194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20〕19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0-03162

公开日期

2020年09月17日

主题词

人大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王天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长江水域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长江江苏段是通江达海的世界级河口型水域,与京杭运河等内河航道相互交叉、水路四通八达,年货运量占全国内河的一半以上。长江江苏段水上运输为江苏沿江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污染问题。

一直以来,我部高度重视船舶尾气污染治理工作。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15年,我部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对航行于沿海三个重点海域的船舶大气排放实施控制;2018年底,我部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将沿海海域以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内河水域纳入排放控制区范围,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的海船使用燃油的硫含量提出高于在沿海航行用油的要求,即2020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需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此外,我部制定实施《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对岸电供受电设施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规范和引导;对内河船舶技术法规中关于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5097—2016)的要求纳入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并发布实施,明确规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排放限值和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检验技术要求;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我国沿海国内航行船舶排放因子实船测试工作。

我部不断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能力建设,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船用燃油快速检测设备,布设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系统,并依法依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据统计,2019年我部所属江苏海事局实施船舶供油单证检查9770次、船舶燃油质量抽检6661艘次、查处燃油硫含量超标违法行为231起。另外,对江苏辖区95座水上加油站供应燃油质量进行了检测,不断加强燃油供应质量的源头管控。

二、关于具体建议和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强化排放标准研究的建议。

依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要求,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在内河控制区应当使用符合《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8)有关内河船用燃料油要求的燃油。考虑到海船与内河船舶在主机设备结构、性能上差异较大,如果要求海船使用内河船用燃料油,将直接对其航行安全带来风险。目前要求进江海船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已是全世界对于海船用油硫含量的最高标准。

针对长江江苏段船舶冒黑烟问题,除受燃油品质影响外,还与长江水流急、船舶用车频繁,部分船舶船龄较大、主机维护保养不佳等因素有关。针对这一问题,我部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加强船舶检验,同时研究出台老旧船舶提前淘汰补贴政策,推动长江船舶低龄化、标准化。此外,我部正在探索对船舶“冒黑烟”问题的监管立法工作,现已推动上海市、河北省先行先试,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禁止船舶冒黑烟的相关要求,我部所属上海海事局已对200余起船舶冒黑烟违章案件依法实施处罚。

(二)关于强化监控网络建设的建议。

前期,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装备专题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针对船舶数量庞大、流动性强、状况差异大的特点,技术手段是提升船舶大气污染物监管效力的有效途径之一,目前已经形成了“遥测(初筛)+快速检测(精筛)+取样送检(确定)”的监测监管模式。同时,我部也注意到,在线监测、遥感遥测等多源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是船舶污染监测领域的发展方向,下一步将继续修订完善船舶技术法规,积极支持推动多源监测与数据共享等技术在重点水域、重点船舶的应用。

(三)关于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的建议。

2015年底,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19家单位组成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推进工作小组,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推动长三角区域船舶大气污染治理联防联控。2016年,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和能源局等单位建立了船用燃油监管部际协调会议机制,并联合印发《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指导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建立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市场,助力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的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指南》,统一监管要求,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强化排放标准研究,积极探索船舶冒黑烟区域治理工作。

我部将持续关注国际海事组织和国家的最新环保政策,统筹考虑多方因素修订完善相关船舶技术法规,配合生态环境部推进《船舶及船用发动机排气烟度限值》制修订工作,鼓励、指导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船舶冒黑烟现象开展立法和监管工作。

(二)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健全船用燃油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我部将加大与发展改革、能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提高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船用燃油监管信息通报,打通各环节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推动建立低硫燃油“产销用”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健全区域联席会议与联络员制度,以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契机,积极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的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和执法统一。

(三)强化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完善船舶大气污染监控网络。

我部将在上海、江苏等地前期试点开展船舶尾气监测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船舶尾气监测能力,力争年内完成长江江苏段23个监控点的建设任务,并综合利用海巡艇和无人机移动式船舶尾气遥感监测装置、现场燃油快速检测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监控系统,健全船舶尾气监测系统,逐步推动实现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测。

感谢您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582。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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