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职字﹝20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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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
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缴管理制度
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确认交通运输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2〕185号),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纳入交通运输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为做好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范围
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考试考务费、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考务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二、汇缴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通知以上4类考试机构直接将考试考务费的应缴款项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部为部职业资格中心新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部职业资格中心收缴考试考务费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账户名称: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樱花支行
银行行号:50190
银行账号:11001045400058022401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上缴信息报送工作
(一)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明确1名同志负责本地区经营性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上缴信息的统计工作,并指导本地区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明确1名同志负责本地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上缴及其信息统计工作。各省汇总信息后填报《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上缴信息统计员汇总表》(表样见附件1,表格可在交通职业资格网http://www.jtzyzg.org.cn“相关下载”栏目下载),于3月29日前将纸质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给部职业资格中心综合处,电子表发送至部职业资格中心联系人邮箱。
(二)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半年填报一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上缴信息统计表》(表样见附件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审核汇总后分别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报部职业资格中心。部职业资格中心拟于今年5月提供网上统计信息报送系统,实现网上报送、汇总统计信息。部将对各单位的考试考务费汇缴及信息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考试费收费标准申请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0号),还没有办理考试考务费收缴审批手续的单位请尽快向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考试费收费标准批复后,请将批复文件及时报部职业资格中心备案。
五、联系方式
部职业资格中心综合处联系人:孟迎春、张萍;联系电话:010-65299018、65299016;传真:010-65299014;电子邮箱:mengyc@mot.gov.cn;QQ号: 27634549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3月6日
附件1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上缴信息统计员汇总表
报送单位(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设区的市 |
考试机构名称 |
考试信息统计项目 |
经办人姓名 |
所在 部门 |
职务 |
电话 |
传真 |
QQ号 |
邮箱 |
地址 |
邮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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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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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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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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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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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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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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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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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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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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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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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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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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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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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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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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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上缴信息统计表
报送单位(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盖章)
序号 |
设区的市 |
考试类别 |
参加考试人数 |
考试通过人数 |
缴费人数 |
缴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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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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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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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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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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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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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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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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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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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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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部财务司、人事劳动司、水运局、道路运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