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水发〔2008〕497号

文号

交水发〔2008〕49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08-00737

公开日期

2008年12月08日

主题词

水运;;行业;;;核查△;;;通知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各直属打捞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09年度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及内容
  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其经营的运输船舶。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经营者在2008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核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情况,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执行。
  (三)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2008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了解经营者2008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结合本次核查,完成部分经营者《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已具体布置)。
  二、核查工作分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核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经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省际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由经营者所在地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逐户上门核查,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司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
  (二)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属各打捞局,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上门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合格的,由部水运司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理权限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上加盖年审章并为其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请各中央航运企业、打捞局积极配合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核查工作。
  (三)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核查权限和形式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核查具体事项
  (一)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并将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附上。
  (二)为确保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单位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且不得超过2009年4月30日)。
  (三)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负责核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上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新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0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证。
  四、工作要求
  (一)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务求实效。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告知经营者。
  (三)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者,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按部有关规定处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要严肃工作纪律和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借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五)各单位要通过年度核查,做好企业、船舶、专职管理人员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为完善全国水运基础信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目前,部已完成了全国水路运政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并在部分单位试用。已安装升级版信息系统的单位要通过年度核查完善信息系统基础数据。
  (六)为掌握各地核查工作情况,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核查结束后,将核查工作总结、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及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年度核查报告书》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部水运司。长江、珠江水系各有关省(区、市)应将长江、珠江水系的上述情况分别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核查情况汇总表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要以光盘形式或电子邮件报送(E-mail:sysgnc@mot.gov.cn)。

附件:1.年度核查报告书

   2.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水运  行业   核查△   通知


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航运、航务、运输)管理局(处),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部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体法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8年12月8日印发


  1. 年度核查报告书.doc

  2. 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doc
  1. 年度核查报告书.doc
  2. 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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