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澳航线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交办水函2015 851号

文号

交办水函2015 85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5-00933

公开日期

2015年12月03日

主题词

港澳线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对外和港澳台合作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规范港澳航线管理,我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2〕157号),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引导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促进市场健康运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便利行政相对人,现就企业申请经营港澳航线需提供的安全管理证明材料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部公布的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要求,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企业新增运力或运力投运申报材料中的安全管理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司“符合证明”(DOC)复印件,如委托管理,需提供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委托管理公司DOC复印件。
  二、除我部公布的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以外的其他航运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企业新增运力或运力投运申报材料中的安全管理相关证明材料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达标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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