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07号(工交邮电类14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7-01986

公开日期

2017年07月07日

主题词

政协;提案答复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执行“国内航权”促进港口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为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我部出台了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试点政策,即允许中资航运企业所属的非五星红旗船舶开展以上海自贸区开放港口为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并于2015年推广到天津、福建、广东三个自贸区。
  目前,经我部备案开展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集装箱船舶共68艘,2015年完成“沿海捎带”业务量1.88万标准箱,2016年完成5.0万标准箱,受各种因素制约并未形成规模。与每年内地近千万集装箱经香港港口转运的规模相比,“沿海捎带”对香港的影响相对较小,且目前“沿海捎带”业务的货源流向仅为经上海港中转进口至天津、大连、青岛港,包括广东在内的其他三个自贸区港口尚未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我部赞同您提出的“维持国内航权规定,维护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建议。出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考虑,将沿海运输权保留给本国航运企业及本国籍船舶是国际通行做法。《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试点政策范围仅限于中资航运企业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舶,未扩大至外资航运企业拥有和经营的船舶。对于违规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外资航运企业我部将依法查处。
  目前,我部正在对包括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在内的自贸试验区海运试点政策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对于有政策风险的试点政策,我部将审慎评估政策的可复制性。维护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也是政策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会认真参考您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系列协议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对香港承诺措施,深入落实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开放政策,持续推进内地与香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交流合作,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维护香港繁荣稳定。
  衷心感谢您对国家水运事业发展的关心及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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