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594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7-01987

公开日期

2017年07月07日

主题词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国家暂缓放宽沿海运输权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2013年,为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我部出台了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试点政策,即允许中资航运企业所属的非五星红旗船舶开展以上海自贸区开放港口为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并于2015年推广到天津、福建、广东三个自贸区。
  目前“沿海捎带”集装箱规模较小(2015年完成1.9万标准箱,2016年完成5.0万标准箱),主要为经上海港进口中转至天津、大连、青岛港的集装箱货物,广东、福建、天津三个自贸区港口尚未开展“沿海捎带”业务。与每年内地经香港转运近千万标准箱的规模相比,“沿海捎带”政策对香港的影响很小。
  我部赞同你们提出的“开放沿海捎带政策需循序渐进,整体需综合评估,积极完善,审慎推展”的建议。自贸试验区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也是对外开放风险压力的测试区。我部将在对自贸试验区相关海运试点政策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于有效果且风险可控的试点政策向全国复制推广,对于存在一定风险的试点政策将暂缓复制推广。
  目前,我部正在对包括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在内的自贸试验区海运试点政策进行评估,将在广泛征求行业内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慎确定相关试点政策的复制推广。维护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是政策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系列协议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对香港承诺措施和相关政策,持续推进内地与香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交流合作,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维护香港繁荣稳定。
  衷心感谢你们对国家交通事业发展的关心及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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