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306号(工交邮电类10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7-01989

公开日期

2017年07月07日

主题词

政协;提案答复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审批和限制的提案》(第130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审批问题
  国际海上运输是高投入、高风险、专业性强的行业,要求航运公司配备海务、机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是保证运输安全和相关当事方权益的需要。
  目前我部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开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审批,只要申请人满足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条件,均可取得营运资格。为深入落实“放管服”要求,便利行政相对人,我部不断优化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批程序,实现了国际海上运输业务行政许可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目前我部启动了《国际海运条例》的修订研究工作,将在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完善国际海运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研究过程中,我部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
  二、关于取消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审批问题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中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审批由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我部积极推进中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已将取消中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审批的意见报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
  三、关于取消拥有五星旗船舶的规定问题
  国际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重要的运输方式,我国90%以上的原油、铁矿石、粮食、集装箱等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运完成的。为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安全,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的“五星旗”船队是十分必要的。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缓解航运低迷时期航运企业融资困难,我部在上海试点基础上于201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对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后,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可以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在《国际海运条例》修订研究过程中,我部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认真研究论证取消拥有五星旗船舶规定的可行性。
  四、关于取消对国际运输船舶在国内注册悬挂国旗限制问题
  为适应航运发展和自贸区建设的需要,我部积极创新船舶登记制度,于2016年12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标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船舶登记的成功经验,提供网上申请预登记,申请人到登记机关进行材料现场确认后即可当场领取登记证书;《办法》突出服务理念,规定了海事业务一站式办理以及内部材料免予提交的规定,优化了海事业务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为鼓励中资“方便旗”国际海运船舶回国登记,在2007年6月到2015年12月实施的中资“方便旗”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基础上,经报国务院同意,2016年9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对符合条件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国登记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将有利于航运企业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壮大国轮运输船队规模。该政策发布以来,已有2批次共计41艘约110万载重吨中资“方便旗”船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13艘、54万载重吨已获准办理免税回国登记手续。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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