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89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水建字〔2017〕11号

文号

交水建字〔2017〕1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7-01994

公开日期

2017年06月12日

主题词

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895号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李科平等9位代表:

我部对你们提出的《关于下放国内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舶营运证管理权限的建议》非常重视,经邀请李科平代表进行现场调研,多方听取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管理现状

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重大。为加强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促进市场安全发展、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舶运输的经营许可,并向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2011年以来,为防止经营者和运力盲目过快增长,我部在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实施了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经营者和运力有序发展。通过我部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目前,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发展总体平稳,尤其是在当前航运市场整体低迷的形势下,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经营效益相对较好,有效保障了运输安全。

二、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沿海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舶营运证办理

十八大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在方便船舶营运证办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公布了船舶营运证办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营运证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精简了需提交的材料,压缩了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前提下,目前我部办理船舶营运证平均时间为3天。二是将船舶营运证有效期限从3年延长到5年,减少了船舶营运证办理频率,减轻了企业办理负担。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改变了传统船舶营运证办理模式,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高办事效率。20175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试运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76号),自201781日起,船舶营运证申请、受理、初审和核发可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你们提出的“关于下放国内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舶营运证管理权限的建议”具有合理性。考虑到目前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下放船舶营运证发放权限尚有不同意见,为稳妥推进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舶营运证办理权限改革,下一步,我部将选择包括浙江省在内的1-2个航运发达的省份开展试点,将沿海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舶营运证发放权限下放至试点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我部将在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下一步改革工作。

    感谢你们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希望你们今后继续关心、支持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交通运输部

                          20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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