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7-02034

公开日期

2017年09月18日

主题词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政策性文件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2017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5年5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提出了完善信用制度标准体系等5个方面主要任务,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
水路运输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承担了我国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量。水路运输行业点多、面广、线长,经营门类较多,且经营主体的规模差别较大。目前,我国水路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尚属于起步阶段,为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借鉴相关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部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贯彻落实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提升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进一步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五个章节、二十一条具体内容和两个附表,明确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应用提出了规范要求,建立了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和权益保护机制,提出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
(一)关于部省职责分工。
在职责分工方面,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照权责清晰、有序高效的原则,对部省定位、权限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部组织制修订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部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省级系统、组织辖区内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等,部省两级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
(二)关于信息归集范围和方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生成的信用信息。为保证信息归集的及时准确,坚持源头归集和属地管理,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分别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归集,在归集方式上,结合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进行信息归集和管理,并要求信用信息归集采用统一的标准,有利于信息交换共享和系统对接。
(三)关于失信行为的管理。
为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以列表形式明确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建立了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提出了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标准,明确了严重失信名单的列入、更新和退出规则、对外发布机制和相关惩戒措施。考虑到部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办法》与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管理作了衔接。
(四)关于信用信息应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从日常监管、财政资金补贴、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实施信用奖惩,并对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三、贯彻实施要求
(一)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使相关管理机构及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要求,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二)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抓紧省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省联动,切实做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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