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欧盟实施船用低硫燃油规定应对工作的公告

文号:2009年第56号

文号

2009年第5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09-00699

公开日期

2009年12月22日

主题词

水运 欧盟 规定 实施 公告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根据欧盟2005年颁布的法令(Directive 2005/33/EC),欧盟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船用低硫燃油规定,所有挂靠欧盟港口超过2个小时的船舶(包括抛锚,系浮筒或码头边靠泊),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0.1%,否则将被处罚。
  欧盟上述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各有关航运公司应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对欧盟实施该规定情况保持密切关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联系电话:010-65292649)。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水运 欧盟 规定 实施 公告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                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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