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水〔2014〕187号

文号

交办水〔2014〕18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4-00955

公开日期

2014年09月09日

主题词

水运工程;信用评价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港口和航运设施建设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
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信用评价工作责任部门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一项责任重、要求高的常态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依据《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处室)、管理部门(机构)和工作联系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请填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责任部门、管理部门(机构)及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1),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部水运局。
二、加快推进信用评价系统建设
部正在组织开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计划于2015年1月正式上线运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价工作总体安排,结合“十二五”我部批复你省(区、市)的《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加快省级信用评价系统开发,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与部级系统的网络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已有省级信用评价系统的省份,应按照《办法》规定的评价工作要求,对现有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实现省级信用评价系统与部级系统的功能衔接和互联互通。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本省省级信用评价系统开发单位和技术人员主动做好与部级系统开发单位和技术人员的沟通与联系,请部级系统开发单位加强对省级信用评价系统开发的技术指导。为保证省、部级系统网络对接和数据共享,省级信用评价系统的验收工作需请部级系统开发技术人员参加。
信用评价系统开发、升级完善等有关技术问题联系人及电话:梁华,010-65290526,13321120608。
三、关于信用评价工作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开展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2015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部,部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汇总评价工作。
(二)评价人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对被评价人进行评分,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申诉;如无异议,评价人、被评价人双方应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初步评价确认表》(见附件2)上签字、盖章。初步评价确认表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正式归档,是竣工验收检查、市场检查的重点。评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被评价人完成评价结果确认工作并报审核单位。
(三)已有省级信用评价系统的省份,应使用系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价结果上传部级系统;暂无省级信用评价系统的省份,应以书面形式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结果录入部级系统。
(四)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在工商注册地省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相关单位可在系统网站下载、查询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基本信息。
(五)企业如获《办法》中规定可给予加分的表彰、奖励,应在表彰或获奖年度的次年1月31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提交加分申请及证明材料。企业未申报的表彰、奖励,不予加分。
四、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为便于信用评价人员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办法》内容和评分标准,熟悉评价系统操作流程,更好地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各单位应对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我部负责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部属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等具体从事信用评价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承办,时间初定2014年11月(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请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和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等具体从事信用评价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做好实施细则制定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开展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省份,如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与本《办法》不一致,应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请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实施细则报部水运局。
各单位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我部水运局建设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 系 人:邹永超
联系电话:010-65292654
传  真:010-65292653
电子邮箱:sys653@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1.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责任部门、管理部门(机构)及联系人信息表

  2.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初步评价确认表
  1.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责任部门、管理部门(机构)及联系人信息表
  2.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初步评价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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