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水发〔2014〕192号

文号

交水发〔2014〕19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4-00969

公开日期

2014年09月19日

主题词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办理情况

行业分类

港口和航运设施建设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将“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此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续管理工作,部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竣工验收下放工作平稳衔接
  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竣工验收管理的承接工作,严格依照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竣工验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
  二、规范竣工验收申请工作
  (一)拟申报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
  (二)拟申报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对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航道工程,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单位。
  三、加强竣工验收条件的审核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申请竣工验收项目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于已完工程主要建设规模及标准与初步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批复不符的项目,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部,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对于专项验收手续不齐全或其他条件不具备的项目,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履行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四、认真做好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按部相关要求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和竣工验收证书(各1份)报部。
  五、强化竣工验收下放后的监管工作
  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对把关不严、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将坚决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2009年以来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部办公厅文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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