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水函〔2018〕136号

文号

交水函〔2018〕13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8-01135

公开日期

2018年03月27日

主题词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抽查清单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18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核查情况
  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数据,2017年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共核查国内水路运输企业6607家,核查率92.7%;个体运输经营者15219户,核查率88.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3722家,核查率85.2%。在核查的经营者中,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核查通过率、未通过率分别为92.8%、7.2%,个体运输经营者核查通过率、未通过率分别为94.8%、5.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核查通过率、未通过率分别为99.0%、1.0%。截至2017年8月31日,全国共有国内水路运输营运船舶141877艘、13700.9万总吨,较上次核查分别减少5.1%和增加4.7%。2017年共核查国际船舶运输企业260家(含8家分公司),核查通过率、未通过率分别为89.2%、10.8%。
  二、2018年核查工作安排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3.核查内容。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3)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4)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代理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5)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6)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4.核查工作流程。
  (1)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渠道加强宣传,动员并督促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力争实现辖区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经营者核查率达到100%。
  (2)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版及电子版。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取得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船舶营业运输证》《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等证书。
  核查期间,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待理证》(不得超过2018年5月31日),代替《船舶营业运输证》使用。
  (3)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核查。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4)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对难以取得联系的企业,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部门信息沟通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确实联系不上的,要立即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如整改期过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5)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为其经营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核验记录和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9年5月31日止”。对不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上门核查结果等,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开展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往年变化情况及原因等),做好本地区《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18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
  (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交水函〔2015〕5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837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注册在中国的中韩客货班轮运输经营者。
  3.核查内容。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保持情况;
  (2)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
  (3)2017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落实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情况;
  (5)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4.核查工作流程。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含中央航运企业及分公司,下同)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7)、《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附件8)(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提单、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拥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和中国籍船舶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可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书》(附件9)。
  (2)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全覆盖。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出具“经营资质满足《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出具“经营资质不满足《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报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对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后,在《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出具检查意见。对未落实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求的,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肃处理。
  (3)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0)、《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附件11),并连同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核查报告书报所在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汇总。
  (4)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本省的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10%。
  (5)各有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本省核查工作总结(含开展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检查在内的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及本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汇总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的汇总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核查效果。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各省(区、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核查工作总结和上述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查工作总结及附件相关表格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一并报送至sysgnc@mot.gov.cn。长江、珠江水系各有关省(区、市)还应将长江、珠江水系有关国内水路运输的材料分别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本通知中涉及的附件均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网站地址:www.mot.gov.cn)。
  联系人:
  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王常男,010-65292619,传真010-65292675。
  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李花叶,010-65292655,传真010-65292648。

交通运输部
2018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航运、航务、水运、运输)管理局(处),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海事局。

  1. 2018年度核查通知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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