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海南三亚等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的意见

文号:交水函〔2019〕212号

文号

交水函〔2019〕21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9-01876

公开日期

2019年05月07日

主题词

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水上旅客运输

公文类型

部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发电琼府明电〔2019〕4号收悉。经商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等部门,原则同意你省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试点港口和航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先期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无目的地航线试点。
  二、实施主体
  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及其拥有或者光租的方便旗邮轮。
  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是指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的国际邮轮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邮轮船龄不得超过30年。
  三、旅客上下管理
  简化旅客登轮证件管理和查验,允许旅客凭有效身份证或出入境证件向边检部门申请登轮手续。在旅行社报名参团的旅客,也可由旅行社统一向边检部门申请旅客登轮手续。
  四、经营市场管理
  (一)经营主体准入管理。待国务院批复同意暂停相关法律法规在海南自贸试验区实施后,将相关审批权限下放至海南省,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参与试点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管理,准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外事、旅游、公安、边检、海关、海事等相关部门。
  (二)运营航线方案管理。试点邮轮企业应提前2个月提出邮轮无目的地航线方案申请(具体航线及航行水域、时间及航次安排等情况),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外事部门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及时通报当地外事、旅游、公安、边检、海关、海事等相关部门。
  五、航线运营及管理
  (一)实施邮轮船票制度。推广实施在上海试点的邮轮船票制度,统一船票登船凭证等相关格式。
  (二)完善信息报备和公开制度。实行旅客信息2小时预报制度,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对外销售船票,并按要求如实将旅客信息上报至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信息系统。鼓励相关企业构建集航线、票务、旅游、咨询等服务于一体的邮轮综合信息系统或平台,及时发布邮轮船期信息、港口服务指南、行李处理、停租车、游客安全教育等公共信息。
  (三)落实试点邮轮企业责任。严格执行我国法律规定,严禁试点邮轮发生涉黄涉赌问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邮轮运营安全。邮轮运营及港口企业要加强旅客登轮安全管理,强化安检查危措施,制定实施有关安全应急预案。
  (四)落实监管责任。督查指导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建立部门间协作工作机制,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定期报告试点情况,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试点邮轮运输经营人及邮轮后续运营的监管;海南海事局要建立完善特别监管措施,依法加强试点邮轮运输安全监管。
  (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保障机制。在海南省及三亚、海口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预防措施、处置方案、协作机制,加强无目的地邮轮航线运营的安全应急管理。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抓紧编制邮轮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完善应急体系,提升大规模海上人命救助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六)鼓励企业开发航线。鼓励邮轮企业设计丰富多样的无目的地邮轮航线,满足游客和居民海上看日出、潜水海钓、企业休闲商旅以及私人聚会等多样性的消费需求,逐步引导我国居民形成成熟的邮轮休闲消费理念,促进三亚邮轮母港建设,支撑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发展。
  请你省依据以上意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函告我部及相关部门。

交通运输部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移民管理局,部内法制司、安质司、搜救中心、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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