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交办运〔2015〕91号

文号

交办运〔2015〕9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5-01044

公开日期

2015年06月16日

主题词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服务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便民利民的部署要求,营造良好从业环境,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对取得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其上岗从业期间开展诚信考核。对取得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根据其在岗的从业类别开展诚信考核。道路运输驾驶员变更从业类别或服务单位时,当前诚信考核周期内已形成的计分记录应予以认可。
    二、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一)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具备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只需参加在岗从业类别的继续教育。道路运输驾驶员变更从业类别或服务单位时,当前继续教育周期内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应予以认可。
    未在岗从业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因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应补充完成一个继续教育周期24学时的继续教育。
    (二)积极推广应用网络远程形式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缓解道路运输驾驶员工学矛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等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继续教育主体责任。各地推广应用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应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进实现继续教育记录的共享和全国互认。部委托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开发了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网址:www.daoluyunshu.com),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应用。
    三、规范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受理和证件管理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考试时,如申请人驾龄不满3年,“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即申请人初次申领驾驶证日期起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因超过有效期180日而被注销的,在原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含2年),可在完成24学时的继续教育后,申请参加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理论科目考试。考试合格的,恢复其原有从业资格,初始领证日期以原证件为准,原证件作为考试报名申请材料之一存入档案。
    对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若其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或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一并同时注销的,仅需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其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或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一并恢复。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取得多种从业资格,且由同一发证机关发放从业资格证的,其从业资格类别应打印在同一本从业资格证上,有效期限格式统一为“至××××年××月××日”。
    四、积极应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63号)精神,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诚信考核等信息,录入本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并上传至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从业人员管理信息互联互通,方便共享查询。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通从业资格证二维码查询功能的,应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同步更新至二维码存储的查询网址中,方便社会查询。
    (三)部将根据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情况,适时开展从业资格证件电子化及全国互通工作。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依法创新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举措,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部运输服务司。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曾嘉,010-65292795。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职业资格中心、部通信信息中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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