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运函〔2017〕256号

文号

交办运函〔2017〕25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7-02085

公开日期

2017年03月07日

主题词

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科技与信息化

行业分类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 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印发实施后,各省按照要求启动了无车承运试点工作。截至目前,29个省(区、市)共筛选确定了283个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并报部(详见附件1)。为加强对无车承运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规范试点运营行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现就做好试点运行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级负责、稳步实施、协同监督的原则,以规范试点行为、防控试点风险、总结试点成效为目标,充分利用互联网及信息化手段,重点针对试点企业的“运输业务、运输资质、服务质量及信用、运行绩效”等内容开展动态监测,总结推广先进的运营管理模式,推动无车承运物流规范有序发展,促进货运物流业的“降本增效”。

  二、监测内容

  对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备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开展运行监测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运输业务监测。对试点企业的运单数据与实际承运车辆运行轨迹数据等进行比对,加强试点企业运输业务单证与其实际运行数据的一致性监测,并与税务等部门做好信息协同对接。

  (二)运输资质比对。对试点企业、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车辆的经营资质进行比对,加强对运输过程和实际承运人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

  (三)服务质量及信用监测。对试点企业的保险赔付制度落实情况、服务质量管控情况、业务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信用评价。

  (四)运行绩效监测。通过对试点企业运单数据的动态监测,对试点期间试点企业业务增长和拓展、运营组织模式创新、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情况,以及管理部门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创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组织安排

  无车承运试点运行动态监测工作采取平台监测、重点督导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统筹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试点运行的监测工作,建设监测平台并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试点企业应按照要求做好数据接入,加强企业自律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监测工作。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部交科院)、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监测的技术支持工作。

  (一)平台监测

  1.建立部、省两级监测平台。交通运输部委托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建设部级试点运行监测平台(以下简称部监测平台),部监测平台向包括试点企业在内的运输企业提供实际承运人的“人、车、户”基本信息、总质量12吨及以上货运车辆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入网信息查询服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省级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省监测平台),监测平台应具备数据采集和比对监测、异常情况预警和处理、运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并实现与部监测平台的互联互通。暂不具备条件建设省监测平台的省份,部监测平台将对各省开放本辖区内的试点企业数据信息,作为省级监测虚拟平台,用于各省对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

  2.做好数据接入。试点企业应参照《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平台接入指南》(以下简称《接入指南》,详见附件2)具体要求,完成企业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工作,江苏、浙江、河南、湖北、贵州五省试点企业于2017年3月31日前实现与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的对接,其他省(区、市)试点企业于2017年4月30日前实现与部、省两级监测平台对接,并按照要求及时上传数据。

  3.做好监测及异常情况处理工作。部监测平台对企业接入的数据进行自动监测分析比对,对出现的实际承运车辆资质信息异常、总质量12吨及以上货运车辆未按要求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以及单证信息与实际运输轨迹不一致等异常情况,及时向省监测平台(包括省监测虚拟平台)推送异常情况提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登陆本省监测平台(包括省监测虚拟平台)查看异常情况详情,督促试点企业针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单证数据填报不全,可在核对更正后再次向部、省监测平台(包括省监测虚拟平台)上传运单。部监测平台将在推送异常情况提示后的次月最后一日对异常单据进行再次比对,比对结果并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纳入本省试点企业异常情况统计范围。交通运输部根据部监测平台统计的各省试点企业异常率,定期通报各省及各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异常及处理反馈情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通报的相关情况建立试点企业考核和退出机制,对未按要求接入监测平台或异常率较高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交通运输部将对试点期内试点企业运行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部深化试点工作,完善试点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重点督导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督导,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机制。针对本省及试点企业的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家赴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督导。针对运行监测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平台监测异常率较高、定期考核较差的试点企业要进行重点督导,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整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督导情况,纳入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一并报部。

  (三)企业自律

  各试点企业要根据试点运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结合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定期对企业试点运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针对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平台监测反馈的异常信息和省级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置措施并进行整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试点企业自检自查报告及整改处置情况作为省级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

  (四)定期报告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于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本省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监测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并报送交通运输部。部将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发布全国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总结梳理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平台监测和重点督导情况,对各省和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通报,指导全国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组织实施。运行监测是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建设省监测平台,并与部监测平台有效对接,组织和督导试点企业完成数据接入。对部、省两级监测平台反映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组织试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和反馈处理,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定期考核和督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运行动态监测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确保数据质量。试点企业应利用道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做好“人、车、户”等基本信息的自查核验工作,确保实际承运人经营资质合法合规。要按照《接入指南》要求,及时完成系统接口改造和数据接入工作,上传运单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针对监测平台告知的单证异常情况,试点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置,如实反馈相关情况。

  (三)强化技术支持。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要做好部监测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以及试点企业系统接口改造和数据接入的技术培训工作,确保能够及时准确自动比对运单数据。部交科院负责跟踪了解全国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监测情况,依托部监测平台的运行数据和各省上报的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编制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汇总记录各省、各试点企业单证异常情况并进行定期通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向部监测平台提供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运行轨迹信息用于运单的真实性校验。

  (四)做好数据保密。部、省两级监测平台要强化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保障试点企业运单数据上传交互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在试点运行监测工作中,须对试点企业运单数据严格保密,严防信息泄露,禁止利用企业上报的运单数据进行商业开发。

  附件:1. 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名单

        2. 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检测平台接入指南

        3. 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编写指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运输管理局(处)。

  1. 附件1: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名单.docx

  2. 附件2: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检测平台接入指南.docx

  3. 附件3: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编写指南.docx
  1. 附件1: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名单.docx
  2. 附件2: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检测平台接入指南.docx
  3. 附件3: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编写指南.docx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