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8364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7-02125

公开日期

2017年07月21日

主题词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公文类型

其他

于贵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我国交通事故率的建议》(第836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责的事项答复如下:

  您经过深入调研,提出了降低我国交通事故的建议,特别是加大对驾校教练的意识理念培训力度等,非常中肯,我部将结合职责认真研究借鉴。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学车也成为人们生活中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驾校教练员是指导学习驾驶技能的启蒙老师,是安全驾驶知识的传授者,是铸就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的倡导者。因此,驾校教练员必须具备系统的安全驾驶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操经验,掌握先进的教学和培训方法,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近年来,为提升教练员队伍综合素质,培养安全文明驾驶员夯实基础,我部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2006年以来,组织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将教练员纳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范畴,建立了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管理主体的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明确教练员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管理,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建立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二是开展教练员素质提升工程。印发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交运发〔2013〕330号),对教练员专业知识、施教能力等素质提升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增强教练员的安全驾驶理念、职业道德修养,规范教练员的教学行为,提升教练员的职业素质。三是推行“先培训、后付费、按学时收费”驾驶培训新模式,并纳入2016年、2017年交通运输部民生实事积极推进,把学驾的自主权还给学员,通过学员监督促使教练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四是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教练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升教练员队伍素质。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的要求,研究出台教练员从业资格取消后加强教练员管理的办法。督促驾校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部署要求,认真抓好教练员素质提升工作。同时,进一步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实现驾驶培训和管理的信息化,强化对培训过程的动态监控,确保培训内容和学时得到有效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交通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2753

  交通运输部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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