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815号(城乡建设类157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17〕6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17〕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7-02135

公开日期

2017年08月02日

主题词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公文类型

其他

王东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共享单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统筹解决相关问题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充分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带来的积极作用,分析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的将共享单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设立共享单车停放点、研究制定专项规定、加强专题宣传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并表示赞同,将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5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30多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000万辆,注册用户超过1亿人次,累计服务人数超过10亿人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在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
    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积极主动作为,因地制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深圳、成都等城市出台了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政策意见,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和杭州等城市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我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或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梳理,对36个中心城市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并联合召开了地方主管部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专家学者和用户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5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网络建设及停放管理等问题,需要政府、运营企业、用户和社会公众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关于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建城〔2013〕181号)、《关于印发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建城〔2013〕192号)等文件。《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要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要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并及时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管理主体作用,依法规范企业运营行为,督促落实运营企业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此外,还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研究,结合您的建议和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争取早日出台。同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城市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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