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314号(工交邮电类3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18〕14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18〕1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232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主题词

客运站;反恐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道路旅客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邢吉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汽车客运站反恐投入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财政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阐述了汽车客运站反恐安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调研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了当前汽车客运站反恐安保工作面临的困难,提出了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保安公司承担汽车客运站反恐安保工作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借鉴。

  汽车客运站反恐防范是交通运输反恐防范的重要环节,关系全社会反恐防范大局。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言,做好汽车客运站反恐防范工作,既需要汽车客运站依法落实安全防范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相关要求,加强人员、设施设备配备和经费保障;又需要各级政府加强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责,多方努力、各尽其责。

  我部一直大力支持汽车客运站建设,在2014年联合财政部出台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对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和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项目,按标准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公路客运站建设、包括安检设施在内的有关设施设备配置等支出。

  财政部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投入工作。近年来,财政部在做好中央本级经费保障工作的同时,充分考虑反恐业务因素,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地方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保障水平,可统筹用于包括反恐怖主义在内的各项公安工作,地方公安机关反恐怖工作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关于您提出的政府购买反恐安保服务的建议,财政部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可以在上述政策框架下,将反恐安保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快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客运站反恐安保经费保障机制研究。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改革工作。对汽车客运站反恐安保工作经费投入,我们将结合事权改革工作予以认真研究。二是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推动政府加大对客运站反恐安保的资金投入力度。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本级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将汽车客运站反恐安保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三是继续做好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投资补助工作。更好地发挥车购税资金对汽车客运站建设的带动作用,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加大符合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投入力度。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010-65293431。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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