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130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25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2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69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主题词

城市公共交通;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李祥斌等5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和规范政府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投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们在建议中分析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阐述了公共交通发展取得的成绩,提出的加大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投入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们对此高度赞同,并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地方加以研究借鉴。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发布以来,确立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战略,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相关部门从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快法规建设。研究起草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安全监管、资金投入等关键制度作出规定。对您们提出的有关建议,专门作出规定:一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应当突出公益属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道路通行、安全防范等方面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二是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等因素,并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核价格听证。三是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等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编制的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年度核算和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我部颁布施行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的基本制度和规范要求。
  二、完善制度设计。推动出台《“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明确了城市公交等相关领域的发展思路和重点任务。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提出了“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思路、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和保障措施。
  三、开展公交都市创建。在全国87个城市开展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创建,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作用,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四、推动完善支持政策。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推动出台了城市公交场站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购置公交车辆免征车购税等支持政策,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我部印发的《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制定和落实城市公交财税扶持政策。我部通过示范工程等方式,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综合客运枢纽、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各有关省份和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按照要求将城市公共交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中央财政建立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总量已经突破35万辆,提前实现了2020年的发展目标。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下一步,结合您们的意见和建议,我部将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出台及政策落地实施,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研究制定城市公交投资政策和财政保障制度,争取将城市公交投入作为改善民生工程支出,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并探索建立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与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机制,实现城市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们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电话:010-65292794。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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