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06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88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8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71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主题词

轨道交通;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张海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国公共管理水平,建立疏散地铁口聚集人群相关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对沈阳地铁进行密集人群管理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有关专家的研究理论与成果,从设计标准建设、设施能力评估、应急预案实施和公众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地铁出入口聚集人群管理具体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我部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2016年底至2017年4月,我部杨传堂书记、李小鹏部长亲自担任调研组组长,在全行业深入开展运营安全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并呈报国务院。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函〔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明确提出要夯实运营安全基础,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更好履行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职责,2018年5月,我部出台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地铁出入口建设标准
  地铁出入口作为车站的关键组成部分,对客流集散、应急疏散等具有重要影响,现行的建设标准主要有:《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对车站出入口位置、通过能力、宽度及数量等做出了规定;《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299—1999)对包括地铁出入口在内的地铁工程施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对出入口建筑与结构、有关设备能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51—2016)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和人力防范等多种措施,提出构建一体化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并对安全风险等级、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和疏散通道等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地铁出入口大客流监控与突发事件应对
  随着各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逐步完善,客流压力持续增大,短时客流集聚造成的大客流风险不断加大,加之大客流影响不仅体现在单一线路,而且会迅速蔓延至整个线网,需要掌握车站客流动态、承载能力等,制定针对性的疏导与处置措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作为车站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地铁出入口的容纳能力、客流组织与监控、突发事件应对等是车站乘降秩序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考虑到实际影响和管理职责,地铁出入口聚集人群管理可分为出入口内部车站区域管理和出入口周边范围管理两个方面。
  针对出入口内部的人群聚集问题,明确属于车站管辖区域,应由运营单位按照各项规定要求实施监控与管理。《规定》明确,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当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此外,《规定》还对应急协同机制、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能力建设、预案启动与现场处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针对出入口周边范围的人群聚集问题,由于已超出车站管辖范围,需要属地政府、派出所、城市管理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充分参与,密切监控客流规模与态势,及时采取综合疏导与控制措施,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多方参与的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的协调联动,推广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
  三、关于公众宣传教育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还需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为此,《意见》明确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中的积极性,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规定》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下步,我部将在《意见》和《规定》的顶层设计下,积极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应急处置,指导有关城市提高地铁出入口聚集人群管理水平,更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指导有关城市落实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安全要求,并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研究,逐步完善相关标准。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电话:010-65292548。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部办公厅综合处(2)。

相关文档